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復議複核的關係


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復議複核的關係

近日,本人發表過關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後的應對辦法,以及向上一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核的程序等問題的文章,引起網友的評論。在評論中,有些誤區今藉此文章指明,僅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多次講過,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一定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這種要求合理合法,且有嚴格的法規依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其次,控告人如果對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兩種渠道進行。

渠道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刑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繼續向更高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刑事複核。

法律依據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序規定》第七條 刑事複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核申請。

渠道2: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回覆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再次,以上兩種渠道不要同時進行,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進行,否則人家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人家公安機關會終止刑事複議、複核程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六條 收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複議、複核申請後,公安機關應當對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進行審核。檢察機關已經受理控告人對同一事項的控告、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後,控告人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終止刑事複議、複核程序。

最後,我要告訴大家,關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無論是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和向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復議或者複核,都應該有序依法進行,不要覺得自己想得很全面,什麼都去作,結果會使自己很難堪的。也就是說,二者雖然都是維權渠道,但是隻能選擇一項進行,否則就是顧此失彼。

另外,歡迎廣大網友獻計獻策,但是一定不要誤導性給出意見,畢竟維權的路上都不容易,走了彎路就難上加難。

小結:對法律的解讀,每個人的都有自己的思維方式,但是不能背離法律,必須有法可依。所謂的“常規做法”,所謂的“慣例”,所謂的“案例”,只能參照,不能作為依據。畢竟那些“常規做法”“慣例”“案例”,有可能是錯的,只有法律,法條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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