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立案”,也不給出理由怎麼辦?給你最直接的解決辦法

公安機關“不立案”,也不給出理由怎麼辦?給你最直接的解決辦法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詳細的解答了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解決辦法,以及報案後不給出答覆的解決辦法。今天我針對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並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後,即不給任何法律文書,也不給出具體的理由依據,讓報案人一頭霧水,給出具體的決方法。

【舉例說明:前幾日,接受一位報案人的諮詢,他到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後,沒有給這位報案人任何法律文書,也沒有告知他不予立案的依據。

於是,這位報案向我諮詢,他的案子為什麼就不能立案?我給他的答覆非常直接,他應該去做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諮詢,並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中載明不予立案的依據。拿到相關法律文書後,在研究具體案情。因為這是公安機關的義務,有明確的法規依據。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這位報案人按照我的解答去公安機關交涉,得到的結果是百般推諉,就是沒有滿足報案人的合理要求。】

面對以上案例中尷尬局面,應該怎麼應對呢?以下是解決辦法。

第一,撥打公安機關專用舉報電話12389進行舉報,或者登錄相關網站進行舉報維權。

因為公安機關在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後,應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載明理由,這是法律規定。如果公安機關不予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就屬於違規行為。公安機關開通的“12389”專用舉報電話和互聯網舉報平臺,應該受理這一方面的舉報。

第二,向檢察院反應相關情況,要求檢察機關履行監督權。

我國的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依法擁有監督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以上兩點,是解決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並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後,即不給任何法律文書,也不給出具體的理由依據的具體方法。

最後,本人還要多囉嗦一句:“刑事案件的立案與否,是有嚴格的法規依據的,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報案人應該保持理智的心裡,不要隨意猜測,更不要隨意攻擊誣陷。但無論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我們都有弄清事實的權利,都有權利提出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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