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施行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施行

4月1日,都市新闻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2019年12月16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我省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国率先制定《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分总则、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等九章,共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细则规定,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