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和遲延交付租金的,應如何處理?


疫情期間,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和遲延交付租金的,應如何處理?

首先,如果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對發生疫情或類似情況時的租金支付內容有明確約定的,應依照約定處理。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則需具體分析:若疫情防控措施並未影響到租賃房屋的使用,則承租人仍應當按期交納租金。若因疫情防控期間,防控措施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產生影響,在承租人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則應根據租賃房屋的使用狀況,雙方協商進行減免租金或者延長租期。防止因已方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再行及時訴至法院,維護合法權益。
最後,疫情對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有較大影響,不應把損失和風險拋向其中任意一方,而應本著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積極溝通協商,合理承擔損失,避免矛盾激化,共度疫情難關。


疫情期間,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和遲延交付租金的,應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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