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把柄”向公司要挟勒索 两名男子海口锒铛入狱

天某环保节能公司的员工欧某因违反该公司相关规定被开除,欧某对此不服,以偷拍该公司违规倾倒、填埋污染垃圾废料相关照片、视频来要挟公司给钱。日前,海口市秀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敲诈勒索案。

2018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欧某事先从天某环保节能公司一员工处得知该公司要倾倒、填埋污染垃圾废料的消息后,与彭某(同案犯)的两个朋友及林某开车到临高某一工地,拍摄该公司正在倾倒、填埋污染垃圾废料的照片和视频,被该公司指挥倾倒、填埋废料的项目部经理张某等人发现,张某等人上前与欧某等人交涉。因担心欧某等人拍摄到的照片、视频举报到有关部门,张某遂坐欧某等人的车回到海口。欧某打电话叫来彭某一起与张某谈判,提出公司不给钱就将拍到的照片、视频举报到有关部门,因惧怕欧某等人举报,影响公司利益,张某被迫同意给钱。之后,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欧某、彭某等人以不将照片和视频举报到有关部门为条件,胁迫张某代表公司给付13万元。2018年10月9日、12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各将8万和8千元转到欧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欧某收到8.8万元后,分给彭某及林某各2万元,分给彭某的罗某8000元,分给王某5000元,余下3.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欧某家属处3.3万元、彭某家属出2万元、林某出2.5万元、罗某出1万元,共计8.8万元退还给了张某。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被害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欧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欧某、彭某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欧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