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先拍卖后征收,谁能得到补偿?

【万典律师】

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先拍卖后征收,谁能得到补偿?


张三、张四、张五三人系父子关系,是A县S村村民,1996年,张三(父亲)借张四的名义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三生前将该宅基地分给张五.2003年该宅基地涉案的地块由县人民政府拍卖给B公司。2008年该地块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2010年5月,B公司将该地块抵债给李五。2010年11月县政府给李五办理了国有土地所有权证。2011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通知张五将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回,逾期不交废止。后张五申请补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不予补偿决定。

该案中,县国土资源局认为:

县政府的征地行为合法,2003年涉案地块已经拍卖给B公司,原告对诉争的宅基地所涉及的土地已经失去相关权利。

其认为张五不具备提出补偿安置的资格。

当宅基地涉案土地被政府拍卖以后,谁有资格获得征收补偿?来看一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解析】

宅基地所涉土地拍卖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案中,县政府对涉案宅基地的拍卖行为是无效行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张五依然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

假如认可县政府的拍卖行为,将违反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视“法律条文为无物”损害农民集体的权益。同时也默许了政府可以先拍卖后征收的行为,实际上简化了征收流程。这将违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依据上述规定A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A县国土资源局是具体实施单位,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由A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张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此案中,县国土局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显然违法。

综上,张五对宅基地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权利,县政府作为实施征地的主体,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实施征地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对张五被征收的涉案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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