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购买假道路运输证出售被判刑

因伪造道路运输证5本卖给他人,安徽濉溪一男子王某被濉溪县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至法院。3月5日,法院以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周某的江淮扬天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靠在淮北市某运输公司,期间周某一直通过该公司员工王某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王某通过练习路边小广告办理并购买假证的方式,先后为周某的这辆半挂车伪造具有“某市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印章的道路运输证共计五本。2019年1月份,周某的半挂车又到了年审的时候,经电话联系王某所在的公司,答复说不能再给代办该业务,于是周某自己来到道路运输管理处,准备办理半挂车年审却被告知自己先前所办理的道路运输证是假的,于是周某来到濉溪县公安机关报警。后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五本证件均系伪造。案发后,王某将收取的办证费用退还给周某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名不要求行为人获利,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即只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即构成本罪。本案中王某明知是假的国家机关证件依然购买并销售,和制造假证的人属于共同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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