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万典律师】

房屋征收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昨日,有位网友咨询律师:“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是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定的,如果评估机构与拆迁方私下有“猫腻”,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将会大大降低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有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48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44条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45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过的《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含有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二)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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