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請收!《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意見》


全文請收!《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意見》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

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依法保障復工復產 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北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時的重要講話,以及黨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等相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中的職能作用,現根據相關法律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依法懲治破壞復工復產秩序的違法犯罪。認真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職能,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以及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等交通設施的違法犯罪;嚴厲打擊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破壞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製售假劣防護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損害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侵犯知識產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嚴厲打擊坑農害農、破壞農業生產的涉農犯罪,努力為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完善監檢銜接機制,依法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批、貸款發放、稅收徵管等領域的索賄受賄、貪汙挪用等犯罪,確保各項援企、穩崗、擴就業的政策得到切實落實。


二、強化對涉市場主體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加強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及時受理、審查市場主體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或者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申訴、控告,及時監督糾正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謀取非法利益等違法行為。強化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及時甄別、監督糾正侵犯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財產權益的案件。依法快速辦理因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糾紛、合同糾紛、金融借貸糾紛、勞動爭議等民事申訴案件,依法監督糾正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執行違法行為。加大對民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監督力度,防止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對手、破壞市場主體聲譽的違法行為發生。依法妥善辦理涉及稅收徵管、工傷認定等行政申訴案件,加強釋法說理和法治宣傳,綜合運用調處手段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加強對涉企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對確有錯誤的裁定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予以糾正。


三、依法穩妥開展檢察公益訴訟。

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依法規範推進檢察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查處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市場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自覺遵守法律,保障復工復產有序推進。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領域案件中,監督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執法,配合行政機關從“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出發,依法落實相關政策,防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影響市場主體經營發展的行為。在辦理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中,貫徹落實各級政府關於降低稅費負擔、用地成本的相關政策,既依法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又幫助企業降本減負。探索在安全生產等領域拓展監督範圍,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防疫和安全生產措施,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四、正確區分法律政策界限。恪守客觀公正立場,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正確區分經濟糾紛與詐騙犯罪的界限,企業合法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因資金困難暫時無法發放工資與惡意欠薪的界限,申報資料有瑕疵與故意騙取貸款或政府財政補貼的界限,在辦理支持復工復產事務過程中已盡注意義務與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界限。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尤其是因疫情催生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對復工復產引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風險的,根據相關主體是否依法採取有關疫情防控措施等,綜合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妥善處理。


五、慎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準確把握起訴條件。認真貫徹“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加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力度,對相關市場主體特別是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實際控制人、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涉嫌犯罪的,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危害後果、違法情節,對自願認罪認罰、無社會危險性的,能不捕的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對已被逮捕的,逐案逐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羈押的,依法及時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生產經營活動緊急事務的,根據案件辦理情況為當事人提供適當便利方式。嚴格依法把握起訴條件,綜合考慮政策調整、市場風險等市場主體意志以外的因素,從經濟安全、公共利益、市場秩序、生產經營穩定等方面綜合認定社會危害性,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適用不起訴;對需要起訴的,發揮量刑建議作用,能適用緩刑的依法建議適用緩刑。


六、慎重處置市場主體涉案財產。

加強案件審查,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涉案市場主體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市場主體負責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確保合法財產不受牽連;加強對財產性強制措施,以及生效判決、裁定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監督糾正違法或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執行而不執行、不應當執行而執行,非法處置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財產等侵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財產權的違法情形;加強與公安、法院、金融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依法及時追繳、發還涉案財產,防止因強制措施適用不得當、財產返還不及時而導致市場主體資金鍊、物流鏈、產業鏈中斷的情況發生。


七、優化辦案方式方法。建立辦理涉市場主體案件“綠色通道”,明確專人負責案件受理、移送、流轉事宜,努力做到案件“當日來、當日轉、當日送”;建立涉企案件優先辦理機制,科學合理調配力量,確保案件及時辦理;推動建立政法機關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機制建設,充分發揮信息化作用,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採用遠程視頻提審、視頻庭審等方式進行,最大限度提高辦案效率。建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加強與法院的溝通,通過速裁或簡易程序,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訴累。建立涉市場主體案件新聞發佈審核機制,慎重選擇發佈時機和內容,最大限度維護市場主體的聲譽。


八、積極參與社會治理。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深化法律“六進”活動,結合依法辦案、以案釋法、法律文書說理,深入分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漏洞,通過檢察建議,幫助和促進市場主體加強合法合規管理,增強法律意識,明確法律紅線,防範法律風險。適時發佈檢察業務數據和典型案例,從相關案件的新動向、新特徵、新手段等方面進行預警提醒,幫助市場主體加強預防。對辦案中發現的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檢察建議,努力實現“辦理一案,促進解決一類問題”的效果。


九、積極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充分發揮“12309”檢察服務中心、檢察室等平臺作用,為企業尋求法律諮詢、司法救濟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認真落實“群眾信訪件件有回覆制度”,對市場主體的控告、申訴和舉報,做到七日內程序性回覆,三個月內實體或結果答覆,確保相關訴求得到及時受理和辦理。注重涉案當事人的心理疏導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對當事人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機干預;對符合條件的,依法開展司法救助,體現司法人文關懷。加強與外省檢察機關的溝通協作,為湖北企業、產品及務工人員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法律服務。


十、健全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與工商聯、行業商會的溝通聯絡,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風險預警防範、案件聯動調解等機制。加強與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銜接機制,推動相關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聯合培訓、聯席會議等機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提高辦案質效。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溝通,建立完善“檢律銜接”平臺機制,為律師提供網上預約、異地閱卷等便利,更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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