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款为子女买房之后——《安家》严叔

近期上映的口碑热剧《安家》,几乎每出一集都能引起一阵热议,六六真是铆足劲要狠戳国人的痛点。

小律在陆续看了几集之后,就已经被剧里严叔夫妇的一顿骚操作气坏了,对,就是那对舐犊情深的严叔夫妇。


作为城市外来户的严叔夫妇,第一集就给我们展现出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又老实淳朴的一代劳动者形象。特别是夫妻两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许和对儿子的关爱上,让我们在无数身边人能找到共鸣,但作为戏剧一贯反转的矛盾冲突点,这样的设定也让我们对严叔夫妇未来生活能否圆满隐隐担心。

果然剧中没有丝毫拖沓,在买房时严叔就被自己的儿子摆了一道:


父母全款为子女买房之后——《安家》严叔

在房地产大热的时代,全款给子女买房,又加上另一方名字,这背后的风险不言而喻。也难怪徐姑姑在旁边一脸担心。

果然,还是辛苦为亲家作了嫁衣裳了。

父母全款为子女买房之后——《安家》严叔

剧中,严叔俩奋斗了大半辈子仍无家可归,夫妻在包子铺相顾无言的场景也令我们唏嘘不已。

父母全款为子女买房之后——《安家》严叔




由于剧中严叔夫妻买的一室一厅产权已过户登记到他儿子儿媳名下,那即便房款全都来自于严叔夫妇,也只能视为是严叔夫妇对其夫妻双方的赠与,况且房屋产权已过户完,

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完毕,除非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否则该赠与行为一般难以撤销。

如果之后儿子还是那么渣的话,那严叔夫妻的就只剩下:一、忍气吞声,利用道德谴责和社会舆论为自己争取利益;二、不予余力地追回房屋出资款。

而对于第二点,又涉及到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的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买房,这笔钱系借款

余某、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余某的母亲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又通过向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62万元。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黄某夫妻俩诉讼离婚,毛某遂向女婿黄某和女儿余某主张70万元的借款。在毛某的要求下,女儿余某向其出具了《借条》,载明余某、黄某现向毛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xx处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2013年3月6日”。毛某解释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后来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作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双方争执不下,毛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告到了法院,请求对方还款。


判决书

“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毛某作为父母其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偿还原告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这笔钱是赠与

朱某与张某于2013年,一年后,二人准备购买位于xx处房屋,总价76万元,于是向双方父母表明买房意愿,朱某父亲随即向朱某转款5万元。房屋购买后登记为朱某和张某二人共同所有。

然而,朱某与张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购两套房屋。朱某父亲认为,当初的5万元系借款,但由于之前是一家人,出借时未要求出具书面凭据,仅要求有钱即还,于是将儿子朱某和儿媳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清借款5万元。

判决书

“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已将父母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赠与的子女,其源由在于,借贷相较于赠与更容易证明,借贷的立据惯例相较于赠与的被动接受更容易留存证据,而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亲缘关系亦决定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宜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5万元应当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被告朱某与张某无需返还原告朱某父亲5万元购房款。



上述两案例,同样是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个被认为是借款;一个被认为是赠与,关键点还是在于举证

<code>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code>

因为房屋系子辈夫妻双方所有,因此夫妻两人共同是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父母只是与自己的子女签订借款合同,而其另一方拒不承认的话,该合同的证明力亦是不足的,案例一里也是女婿黄某的父亲出具了《证明》证实其子之购房款首付款系来自当初毛某的借款,法院才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严叔夫妻需要求其儿子儿媳与其补签借款合同,该笔房款才有认讨回来的可能性。

但鉴于其儿子儿媳的人品,这种可能性应该也不高……(唉生活就是那么残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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