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款為子女買房之後——《安家》嚴叔

近期上映的口碑熱劇《安家》,幾乎每出一集都能引起一陣熱議,六六真是鉚足勁要狠戳國人的痛點。

小律在陸續看了幾集之後,就已經被劇裡嚴叔夫婦的一頓騷操作氣壞了,對,就是那對舐犢情深的嚴叔夫婦。


作為城市外來戶的嚴叔夫婦,第一集就給我們展現出了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又老實淳樸的一代勞動者形象。特別是夫妻兩人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期許和對兒子的關愛上,讓我們在無數身邊人能找到共鳴,但作為戲劇一貫反轉的矛盾衝突點,這樣的設定也讓我們對嚴叔夫婦未來生活能否圓滿隱隱擔心。

果然劇中沒有絲毫拖沓,在買房時嚴叔就被自己的兒子擺了一道:


父母全款為子女買房之後——《安家》嚴叔

在房地產大熱的時代,全款給子女買房,又加上另一方名字,這背後的風險不言而喻。也難怪徐姑姑在旁邊一臉擔心。

果然,還是辛苦為親家作了嫁衣裳了。

父母全款為子女買房之後——《安家》嚴叔

劇中,嚴叔倆奮鬥了大半輩子仍無家可歸,夫妻在包子鋪相顧無言的場景也令我們唏噓不已。

父母全款為子女買房之後——《安家》嚴叔




由於劇中嚴叔夫妻買的一室一廳產權已過戶登記到他兒子兒媳名下,那即便房款全都來自於嚴叔夫婦,也只能視為是嚴叔夫婦對其夫妻雙方的贈與,況且房屋產權已過戶完,

贈與行為已實際履行完畢,除非出現法定解除事由否則該贈與行為一般難以撤銷。

如果之後兒子還是那麼渣的話,那嚴叔夫妻的就只剩下:一、忍氣吞聲,利用道德譴責和社會輿論為自己爭取利益;二、不予餘力地追回房屋出資款。

而對於第二點,又涉及到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的問題,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這筆錢系借款

餘某、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13年,餘某的母親毛某,在女兒和女婿購房的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隨後,又通過向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62萬元。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2016年,餘某、黃某夫妻倆訴訟離婚,毛某遂向女婿黃某和女兒餘某主張70萬元的借款。在毛某的要求下,女兒餘某向其出具了《借條》,載明餘某、黃某現向毛某借款柒拾萬元,用於購買xx處房屋。落款為:“借款人:餘某2013年3月6日”。毛某解釋稱,原本有一張借條但後來遺失了,這張借條是補作的。

但黃某認為這筆錢系贈與。雙方爭執不下,毛某於是一紙訴狀將女兒和女婿告到了法院,請求對方還款。


判決書

“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毛某作為父母其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判決被告黃某、餘某償還原告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關係,這筆錢是贈與

朱某與張某於2013年,一年後,二人準備購買位於xx處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朱某父親隨即向朱某轉款5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和張某二人共同所有。

然而,朱某與張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朱某父親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但由於之前是一家人,出借時未要求出具書面憑據,僅要求有錢即還,於是將兒子朱某和兒媳張某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判決書

“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係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被告朱某與張某無需返還原告朱某父親5萬元購房款。



上述兩案例,同樣是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一個被認為是借款;一個被認為是贈與,關鍵點還是在於舉證

<code>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code>

因為房屋系子輩夫妻雙方所有,因此夫妻兩人共同是借貸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父母只是與自己的子女簽訂借款合同,而其另一方拒不承認的話,該合同的證明力亦是不足的,案例一里也是女婿黃某的父親出具了《證明》證實其子之購房款首付款系來自當初毛某的借款,法院才最終確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因此,嚴叔夫妻需要求其兒子兒媳與其補籤借款合同,該筆房款才有認討回來的可能性。

但鑑於其兒子兒媳的人品,這種可能性應該也不高……(唉生活就是那麼殘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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