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檢微第676期】兩小子無聊偷摩托 合夥作案墜法網


近日,由蒼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共同盜竊案宣判:被告人黎某林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蘇某石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本案當中的兩名被告人均是年輕的小夥子,其中有一個被告人還是剛成年後不久,因在家無聊,雙方互相約好出來外面“找事做”。兩被告人不務正業,最終因犯盜竊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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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明,2019年10月7日,在被告人蘇某石策劃指使下,夥同黎某林等人到蒼梧縣京南鎮長髮衛生院籃球場處,將被害人於某某停放在該處的摩托車一輛盜走。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黎某林繼續作案,到蒼梧縣京南鎮長髮街市場旁邊,將被害人鄧某某停放在家門口的摩托車一輛盜走。經鑑定,兩輛被盜摩托車的價格分別為人民幣2686元、2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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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石、黎某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定黎某林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為5660元;被告人蘇某石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為2686元。本案是共同犯罪,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盜竊事實中,蘇某石負責策劃、指使盜竊行為,黎某林負責實施盜竊行為,其二人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盜竊事實中,黎某林負責望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蘇某石、黎某林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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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盜竊罪?盜竊罪的主體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本案當中的兩名被告人均是已滿18週歲的成年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什麼是共同犯罪?主犯和從犯又如何規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不管該案兩被告人是出於何種目的,一旦觸碰法律底線,都將受到法律處罰。蒼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提醒,無論在家還是在公共場所停放車輛記得上鎖,避免讓他人有機可趁。


文字:蒙文龍 梁家乾

審核:王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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