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發廣告拐賣婦女 女子一審獲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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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長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熊保英拐賣婦女、兒童案,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熊保英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熊保英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於2019年9月29日被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長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長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長豐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一部刑訴[2020]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保英犯拐賣婦女罪,於2020年1月10日向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張天雲(已判決)將被害人莊某用帶至南京,到達南京後熊保平(已判決)將張天雲和莊某用帶至自己和被告人熊保英的住處。之後,熊保英在明知被害人莊某用是被拐賣婦女的情況下,以發朋友圈的方式進行居間介紹,並聯繫到買家胡周兵(已判決)。同年6月4日,熊保平和張天雲將被害人莊某用以66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胡周兵,熊保英提供自己的銀行卡供熊保平使用,胡周兵向熊保平持有的戶名為熊保英的銀行卡轉賬48000元人民幣。事後,熊保英分得2000元現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保英明知他人拐賣婦女,仍幫助其介紹、聯繫買家並提供銀行賬號供其使用,行為構成拐賣婦女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進行判處,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4年6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長豐縣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熊保英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熊保英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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