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广告拐卖妇女 女子一审获刑4年


朋友圈发广告拐卖妇女  女子一审获刑4年


近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保英拐卖妇女、儿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保英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熊保英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保英犯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张天云(已判决)将被害人庄某用带至南京,到达南京后熊保平(已判决)将张天云和庄某用带至自己和被告人熊保英的住处。之后,熊保英在明知被害人庄某用是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以发朋友圈的方式进行居间介绍,并联系到买家胡周兵(已判决)。同年6月4日,熊保平和张天云将被害人庄某用以6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胡周兵,熊保英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熊保平使用,胡周兵向熊保平持有的户名为熊保英的银行卡转账48000元人民币。事后,熊保英分得2000元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保英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帮助其介绍、联系买家并提供银行账号供其使用,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熊保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熊保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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