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防“疫”的騷操作看美式民主的固有缺陷(上)


從美國防“疫”的騷操作看美式民主的固有缺陷(上)

自新冠疫情在美國爆發以來,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的態度可謂一變再變。起初特朗普聲稱疫情“只是小問題”,疫情升級後又呼籲人們“看開點”,直至最近才坦言“疫情太糟了”。而在3月29日在白宮記者會上說,特朗普又“變調”:“如果政府不作為,美國可能會有220萬死亡。“因此,他為政府此前做的事感到高興。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處理此次疫情的表現不得不讓我們重新審視西方國家標榜的民主背後的弊端。


從美國防“疫”的騷操作看美式民主的固有缺陷(上)

中國防控

我們之前談到過法國人托克維爾在1835年出版的《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在之前談《論美國的民主》這本書的時候,我們介紹了托克維爾認為美國建立和維護民主制度的有利條件:地理環境、法制、和民情。在“民情”——也就是社會的精神風貌這個範疇裡我們專門分析了宗教這個因素,就是基督教新教倫理,對於培養美國的鄉村自治,又使得這種自治實踐能穩定地傳承幾代人、成為確乎不可拔的傳統,對這個過程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這一部分我們把托克維爾,和德國經濟史學家、社會學家馬克斯 韋柏的觀點結合在一起來看,我認為這樣能夠提供一個更寬廣的視角和更強的解釋力。

今天我們來說說托克維爾在十九世紀前半期所觀察到的美國民主制度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在今天是否依然存在。這幾個缺陷是:立法和行政的多變;州主權與聯邦的衝突;多數人的權威(即所謂多數人暴政),今天我們重點來說美式民主下立法不穩定這個缺陷。

托克維爾認為民主制度的本性使得立法和行政都陷入不穩定。立法的不穩定性對國家來說風險更大,應為政府是在法律之下行動,法律的對人們生活的作用深度又大於行政決策,所以立法的不穩定性在托克維爾眼中也是嚴重程度更高的問題,在《論美國的民主》這本書的上卷第285頁,他說“立法的不穩定性,是民主政府具有的一個弊端,因為它來自於民主制度不斷更換新人執政的本性,但是這個弊端是隨著授與立法者的權限和行動手段的增減而增減的”。

也就是說立法機構的權力越大、能力越強,它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受到選民委託來監督政府,干預政府的決策,那它帶來的不穩定效果就越強。姑且不論這種不穩定性的結果是好是壞,是製造了麻煩還是糾正了錯誤,但是看起來這種不穩定的現象是存在的。比如川普剛說要給華為公司網開一面,就遭到了國會的強烈反對,參議院銀行業委員會就緊急通過了一份法案的修正案,加強美國的外國投資委員會的權限,故意加上的附加條款就是要阻止川普放鬆對華為的制裁的。這裡的邏輯是,川普在取消對華為的制裁之前,必須先向國會說明,華為公司沒違法。這是典型的用立法手段來強迫行政當局轉變心意。由於美國國會每年都會有新議員補缺,因此國會內部的勢力也在不斷地變化中,其代表的意見也在不斷變化中,又由於選民的意志要求在議會中很果斷地得到表達,這就造成上面講的國會在某些法案的個別條款上做文章,干預行政當局的情況不斷在發生。

從這個意義上講,托克維爾是觀察到了美式民主的一個重要特點,他說“美國在今天就成了世界上法律壽命最短的國家,30多年來美國各州的憲法幾乎全部經過修改。在此期間,美國沒有一個州沒有修改過它的立法原則。至於法律本身,只要一瞥各州的檔案,就足以使你確信美國的立法者從來沒有停止過立法活動,不斷地頒佈或修改法律”。

但是你要說這種立法上的不穩定性是美式民主的一個bug嗎?這其實美國政治體系的基本邏輯在運行中必然帶來的一個副作用。

這個邏輯分這樣幾層。首先:立法權是國家最根本的權力,而在民主的原則下,立法權必須體現多數人的意志。美式民主要求多數人的權威,必須很直接、果斷地體現在立法機構。

其次,為了讓議會成為公民意見真實表達的場所,就必須不能讓議員變成貴族,不能讓議會黨團成為心懷鬼胎的小利益團體,脫離選民的真實訴求。眾議員的任期很短,每兩年就要全部重新改選一次;參議員的任期雖然是六年,但每兩年要改選大約三分之一的議席。事實上差不多每年國會都有補缺的選舉,在競選活動中候選人們又不斷地提出問題、乃至是製造和誇大問題來吸引選民的注意力。這就使得立法機構中衝突的意見彼此激盪,一刻停不下來。不斷地有人想帶進新議題、制訂新法案;另一些人則片刻不停地想把過往的法律推翻。

第三個層面,是國會自己的角色定位,國會是全體公民的受託人,除了發揮立法的職能之外,還要扮演watchdog的角色(就是忠實的看門人),它得去監督政府的施政,確保政治體系沒有偏離民主的初衷。

在這裡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參議院的角色,總統內閣的成員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批准;外交條約的簽定需要參議院的批准,參議院憑藉他手中的批准權,其實是分享了一部分行政權力。

很多中國人可能不太理解,為什麼有時候美國總統手下的敢和總統頂牛,拒絕執行總統的命令啊?典型的像“水門事件”過程中,特別檢查官考克斯和尼克松總統發生了尖銳衝突,特別檢察官是司法部任命的,尼克松要開除特別檢查官,司法部長理查德森抗命。尼克松就把理查德森解僱,換副部長上來幹;副部長也抗命,那把這位副部長也解僱了。所以在1973年10月20號這一天一口氣撤了司法部部長、副部長和特別檢察官三名官員,被稱之為“星期六之夜大屠殺”。為什麼官員敢抗命總統?因為這些官員未來一部分的政治生命是掌握在參議院手上的,假如他們因為執行總統的命令而得罪了國會,以後再有任命是得不到參議院批准的。這使得他們當總統和國會發生激烈衝突的時候,不敢完全站在總統一邊。這種機制的設計其實是讓立法有能力干預行政,削弱了總統。

此外國會還分享一部分司法權,國會能夠彈劾、罷免包括總統在內的官員,扮演了行政法院的職責,所以可見在美式民主制度中立法權相當強勢,雖然基本結構是三權分立,但是立法權通過人事任命對行政有巨大的干預作用;通過彈劾權又分享了一部分司法權。

小結一下這個邏輯,美式民主裡國會很強大,國會強大以後又為了避免它自己脫離了控制,又務必通過頻繁的選舉讓它內部不穩定;立法機構的不穩定又影響了法律自身的穩定性,同時國會通過立法干預行政,又讓行政決策變得相當不穩定。

針對美式民主,比較難理解,我們今天先講到這裡,大家慢慢領會,我們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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