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了入職合同,現在不想去了,需要賠償違約金嗎?有何依據?

llsj1990


法制社會要以法律為準繩,只要不違法,勞動者除勞動之外也有理想,也有詩和遠方。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必須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之間,覺得工作不適合自己,可提前三天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迫或者威逼利誘勞動者工作,勞動者可以立馬走人,無須和用人單位打招呼。

還有就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有一定的時間了,想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到期既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有任何的刁難,欺詐行為。根據勞動法,就算你與用人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通知公司你因何原因不去上班,也不會有什麼違約賠償的。實際上不管你在用人單位幹多長時間,工資是可以結算的。只要沒有籤特殊的賠償協議,可以先理後兵嗎!把血汗錢要回來,再另謀高就!希望能幫到你。



用戶蕣天瀛人


具體看你籤的是什麼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大部分人的工廠,籤的就是勞動合同,你簽了不想去,根本不受影響,除非你還想再進這個廠,他會限制你幾個月內不能入職,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其他合同,比如說主播、球員這些,合同上寫明有違約金的,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我是你楠哥鴨


看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關於違約的具體約定條款是怎麼約定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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