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龍井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的發生,維護自然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確保不發生較大森林草原火災事故,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之規定,現發佈禁火令如下:

一、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為4月1日至5月31日;在森林高火險期,全市森林防火區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嚴格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有關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1. 野外吸菸,點燒農田剩餘物、草原燒荒開地的;

2. 上墳燒紙、燒香、燃放鞭炮等迷信活動的;

3.未經批准在森林草原上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

4. 野外取暖、野炊用火的;

5. 軍事設施、公路綠化帶、民宅周邊用火的;

6. 火車、汽車的司乘人員向車外丟棄菸頭等火種的;

7. 在森林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採取防火措施的;

8. 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活動的;

9.在森林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10.其它野外非生產性用火的;

三、違反以上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嚴厲懲處,造成森林火災的,依法追究火災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龍井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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