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持有槍支,萬安縣兩男子分別獲刑

非法制造、持有槍支,兩男子分別獲刑

非法制造、持有槍支,萬安縣兩男子分別獲刑


吉安法院網訊 近日,萬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槍支案,被告人曾某雲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賴某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賴某錢在萬安縣夏造鎮趕集的時候聽說被告人曾某雲會製造銃,為了打獵方便,賴某錢找到曾某雲讓其幫忙製造一把銃,並給了曾某雲900元。之後,曾某雲使用電鑽和打磨機制作鋼杆和槍托,並將釦環、激射器、彈簧等予以組裝,製作完成後將銃給了賴某錢,之後賴某錢將這把銃放在自己家中。2017年,被告人賴某錢從贛州市章貢區金東路龍居苑的路邊向一男子購買了一把印有“南山製造”的射釘槍,之後將該射釘槍放在自己家中。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賴某錢與賴某富各自拿槍上山打獵,之後賴某富將自己所有的一把印有“BND369”射釘槍放在賴某錢家保管。2019年8月14日,萬安縣公安局到被告人賴某錢家將這一把銃和兩把射釘槍予以查扣。經鑑定,扣押的鳥銃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自制火藥槍,具有致傷力;兩把射釘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改制射釘槍,具有致傷力。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錢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三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雲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用工具非法制造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錢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雲具有坦白、全部退贓並自願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加之其年事已高,故本院選擇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制造、持有槍支,萬安縣兩男子分別獲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