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我市實施 “學法減分”便民措施

日前,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按照省公安廳交管局的統一部署,我市將從4月1日起,推行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以下簡稱:“學法減分”)的便民利民新舉措。

“學法減分”分為網上學習和考試、現場學習和考試、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三種形式。

本報3月10日曾以《4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接受教育最高可減免交通違法6分”措施》為題進行了報道,引起讀者廣泛關注,紛紛通過網絡、微信、熱線電話等渠道瞭解新措施的具體情況。

針對廣大讀者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為大家答疑解惑。

問:每個記分週期可以減6分,是否可以理解為每個記分週期內記分分值提高到18分?

答:不能這樣理解。這是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改革措施的誤解。

減免記分是在機動車駕駛人已有的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不是在處理交通違法時作不記分處理,更不能通過“學法減分”預存分值。

問:學習30分鐘可以申請1次考試,那麼連續學習2個小時,可申請連續參加4次考試?

答:不可以。申請網上學習且學習滿30分鐘可以參加一次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申請補考兩次,考試成功後減免1分。如需要再次申請減免記分,需再次申請學習考試。

問:“學法減分”只減免電子眼抓拍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嗎?

答:不是。“學法減分”與處罰途徑無關,即無論是現場處罰還是非現場處罰被記分,只要符合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規定的,都可以申請“學法減分”。

問:申請學法減分期間,駕駛人累計記分分值已達12分,是否可以繼續申請學法減分?

答: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需要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問:駕駛校車和駕駛私家車,駕駛人申請減免分值都一樣嗎?

答:不一樣。駕駛公路客運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工程渣土運輸車的,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申請減免分值不得超過4分(包含);駕駛這四類車型以外其他車型(包括摩托車)的,一個記分週期內申請減免分值不得超過6分(包含)。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李曉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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