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取消可否成為企業單方調崗的合法理由

張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行政專員一職。2019年4月,由於公司進行成本控制,取消了行政部的編織,並將張某與其他成員進行崗位調整,統一分配到市場部,擔任市場專員。張某與其他成員多次與公司進行協商稱:行政與市場崗位調整跨度較大,較難勝任。公司給予回覆稱:由於部門解散,不接受調崗人員,可自主辦理離職。

問題:部門取消,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進行調崗?

A、是

B、否

部門取消可否成為企業單方調崗的合法理由

答案:B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所以說,調崗是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結論:部門取消,屬於公司單方決定,無權進行單方面調崗。如需進行調崗,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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