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任性」調崗 女高管與公司對簿公堂

單位“任性”調崗 女高管與公司對簿公堂

年屆半百 面臨調崗

鄭慧娟(化名)是工作在北京市的一名高級白領。2003年3月,時年36歲的鄭慧娟,憑著自己豐富的工作經歷、精湛的業務水平及高超的管理能力,應聘到北京市一家大型物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擔任公司計劃品質部經理,月工資1.5萬元。作為高級主管,鄭慧娟在工作中一直勤勤懇懇,受到公司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時間一晃到了2014年3月,因鄭慧娟工作已滿10年,根據法律的規定,物業公司與鄭慧娟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鄭慧娟擔任物業服務崗位(工種)工作。

2015年4月,物業公司的人事部門對《員工手冊》進行了修訂,並於同年6月30日將修訂版《員工手冊》發放到每一位員工手中。該手冊第十三章載明:“第4款:重大過失:員工有下列行為將給予記重大過失並予以降職降薪的處理,A.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工作,無理取鬧者。第5款:解除性過失:員工有下列行為將給予辭退,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P.累計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重大過失內容兩條(含)以上者⋯⋯”

轉眼間到了2017年,這年是鄭慧娟滿50歲之年。想到單位有些女同事到這個年紀時,會被單位相勸內退,鄭慧娟認為自己的年齡雖然也到了50歲,可總覺得自己有使不完的勁兒,對自己的工作崗位也十分滿意,總想好好再幹幾年,不想這麼早內退。因此,在工作中,鄭慧娟更加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努力把工作幹好,希望通過良好的表現,不被公司列為內退的對象。可是,讓鄭慧娟沒有想到的是,2017年3月9日,她接到了物業公司向她送達的《員工內部崗位異動單》,載明:姓名鄭慧娟,異動前為總部計劃品質部經理,異動後任停車場項目品質管理經理,異動原因為工作需要,生效日期2017年3月9日。

拒絕調整 遭遇開除

“我在計劃品質部幹得好好的,為什麼把自己調到停車場項目品質部?”鄭慧娟想不通,便找到了集團總部領導,希望給出合理解釋。總部領導向鄭慧娟解釋說:“公司停車場項目管理混亂,為提升服務質量,新成立了停車場客服部和品質部。派你到停車場任品質管理經理,是經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就是考慮到你工作經驗比較豐富,管理能力也比較強,只有你去才會把工作做好。對於這次正常調動,你就不要多想了。”

“上個月,公司領導曾找過我,說準備將我調崗至停車場項目部做綜合主任,但我認為綜合主任是停車場項目下屬部門負責人,屬於降級使用,所以我當時便拒絕了。今天公司就向我發出這張崗位異動單,究竟是什麼原因?”回到辦公室,鄭慧娟拿著崗位異動單,想著之前所發生的事情,若有所悟:“還有幾個月我就滿50歲了,公司這是在逼我辦理內退手續啊!”

鄭慧娟不想內退,還想繼續工作,此後幾天她又多次找領導溝通,希望能在原崗位上繼續工作,卻遭到了公司領導的拒絕。為了能保住自己的飯碗,鄭慧娟於3月13日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見鄭慧娟不但拒不服從公司總部的崗位調整,還提起了勞動仲裁,這讓公司領導非常氣憤,認為鄭慧娟是在挑戰公司領導的權威,如果就此妥協,公司領導層的威信將嚴重受損,不利於對其他員工的管理。為此,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物業公司於2017年3月15日、3月17日、3月22日在短短的一個星期內就先後作出了三份《員工違紀過失單》,載明的違紀日期分別為2017年3月9日、3月16日、3月20日,確定的違紀事實均為:因2017年3月9日向鄭慧娟發出了員工內部崗位異動單,經公司再三提醒鄭慧娟均表示拒絕到新崗位報到,其違反《員工手冊》第十三章獎懲第4款A不服從安排的工作,記重大過失一次並要求其接到本過失單次日到停車場項目部報到。

接連發出三份《員工違紀過失單》後,鄭慧娟卻依然沒有反應,物業公司覺得這是對公司總部決定的極大藐視,更是惱火,遂於3月29日向鄭慧娟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載明:因鄭慧娟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經公司再三提醒其均不服從,後公司對其記以重大過失三次,依據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現決定於2017年3月29日與鄭慧娟解除勞動關係。

索要補償 對簿公堂

就因為自己不願意接受公司的崗位調整,在自己已將爭議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位竟然一意孤行將自己開除,認為再“賴”在公司也沒有任何意義了,鄭慧娟便向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變更並增加仲裁請求,要求確認物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物業公司應支付其2003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9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萬餘元,併為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同時,鄭慧娟還就物業公司應支付的其他工資及待遇一併要求確認。

2017年10月9日,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物業公司支付鄭慧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8萬元;同時,確認了鄭慧娟應享有的其他工資待遇。

對此,物業公司不服,當即向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勞動爭議民事訴訟。

物業公司訴稱:鄭慧娟於2003年3月26日入職我公司,2014年3月26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崗位為物業服務崗位。我公司認為,該約定屬於對崗位約定不明。勞動合同未約定工作崗位或約定不明的,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地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用工行為。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在不改變鄭慧娟工資待遇、工作級別、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我公司對其調崗是合法的,鄭慧娟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已構成違紀,我公司依法於2017年3月29日向鄭慧娟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故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8萬元。

鄭慧娟則表示不同意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並對物業公司作出的三份《員工違紀過失單》提出異議,其認為計劃品質部經理是公司總部職能部門的經理,停車場項目品質管理經理,實為停車場綜合主任,是分公司內員工崗位職務,屬於降級任用,公司的組織架構中沒有綜合主任崗位。她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2月8日關於綜合主任崗位職責及近期工作安排的說明及計劃品質部經理崗位說明書。

對於工作崗位的調整,從法律層面來說,一方面出於保護勞動者的需要,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單位的自主經營權,實踐中如何把握,確實成為一個難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慧娟在計劃品質部擔任經理多年,物業公司不能證明鄭慧娟不勝任原工作崗位,該崗位亦未被撤銷,故物業公司將鄭慧娟進行調崗並不屬於因客觀原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其公司僅以生產經營自主權為由將鄭慧娟調至停車場項目,不具有合理性。在雙方未就調崗協商達成一致前提下,物業公司即單方對鄭慧娟調崗,並以其不服從公司人事安排為由對其作出多次重大過失處理,直至解除其勞動合同,缺乏合法性,屬於違法解除,物業公司應支付鄭慧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終,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物業公司支付鄭慧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8萬餘元。(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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