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能否“分割”?全國首例判決給出答案


微信公眾號能否“分割”?全國首例判決給出答案

微信公眾號團隊要散夥,收益該如何劃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作出終審判決。

上海二中院以“XX意見”(化名)公眾號評估價值400萬元為基礎,酌定趙某向其他3名發起人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的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

微信公眾號能否“分割”?全國首例判決給出答案

>>如今,微信公眾號已走進人們的生活。圖為一市民在掃描景區的二維碼

No.1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趙某與朋友尹某、袁某、張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萌生了共同設立一個微信公眾號的念頭。商議之後,趙某以其個人名義註冊成立了“XX意見”微信公眾號,並開設銀行賬戶作為公共賬戶。

在該公眾號運營期間,趙某以個人名義和品牌商就公眾號合作事宜洽談簽約。此外,她與尹某、袁某、張某多次分別或合署在該公眾號上發表文章。

據悉,從創立至2017年7月,該公眾號已累計收入300餘萬元,主要收入來源為廣告文案、商品導購等。

對於公眾號的經營所得,趙某等四人會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應得的招商費、稿費、編輯費等,再將剩餘部分款項進行平均分配。

隨著公眾號的進一步經營發展,大家逐漸對原有分配方式產生了分歧。2017年7月12日,趙某修改了公共賬戶密碼。這一舉動引發了其他三人的不滿。

隨後,尹某、袁某、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公眾號共同運營期間產生的收益。在案件審理期間,三人更改了訴訟請求:若法院認定成立合夥關係,則同意解除合夥關係,涉案微信公眾號由趙某繼續運營,要求趙某補償三人各100萬元,並分割該微信公眾號的經營所得。

那麼,合作運營微信公眾號屬何種法律關係?微信公眾號是否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一方退出運營時,實體收入及虛擬財產又應當如何分割?在本案中,這些問題都有待探討釐清。



No.2

法院意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微信公眾號雖在出資種類、經營方式、收入結構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各當事人協商建立涉案公眾號,以撰寫文章等勞務方式出資,共同運營、共享收益,符合合夥特徵,個人合夥關係成立。同時,涉案公眾號有自己的標識、欄目架構及運營理念,有別於運營平臺及其他網絡用戶,具有獨立性、可支配性及商業盈利價值,屬於網絡虛擬財產。

一審期間,專業評估公司對涉案微信公眾號進行了價值分析,認為該微信公眾號使用權在價值分析基準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場價值為400萬元。

靜安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與一般資產不同,其價值除取決於客觀因素外,一定程度上還依賴於運營方投入的智力和勞動成本。綜合考慮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基本情況和發展歷程,以及涉訴後曾停更、粉絲數量變化等綜合因素,靜安法院遂以340萬元為基礎,酌定趙某向尹某、袁某、張某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

一審判決後,趙某提起上訴,主張涉案公眾號歸其所有,尹某、袁某、張某僅為涉案公眾號的固定撰稿人,各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成立口頭合夥關係。

此外,趙某認為,即便成立合夥關係,涉案公眾號因違反《微信公眾號平臺服務協議》關於不得發佈廣告的規定,其本身無合法商業價值,趙某亦無需支付折價補償。至於既有收益,應按各自貢獻度合理分配。趙某認為,自己作為唯一脫產運營公眾號的人,貢獻較大,至少應分得70%。

上海二中院二審認為,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協商籌備設立涉案微信公眾號,共同或分別撰寫文章發表於涉案公眾號,共享涉案公眾號的專用賬戶密碼,共商收入分配方式,並進行了部分收入的實際分配,包括以涉案公眾號收入支付編輯費用等事實,這些足以證實各方存在共同以勞務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意思表示,具備個人合夥的實質要件,成立口頭合夥關係。

上海二中院指出,關於公眾號價值,涉案公眾號運營的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符合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屬於虛擬財產。

《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就不得發佈擾亂微信公眾平臺正常運營的廣告信息之規定,系騰訊公司就公眾號平臺運營的管理規範,並未禁止公眾號發佈合法商業廣告信息,不影響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

關於分配規則,上海二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各方在業務聯絡、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過招商費、稿費形式予以體現,即業務聯絡、供稿較多者相應獲得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趙某無權以此為由,再要求就後期剩餘財產部分獲得分配比例上的優勢。

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No.3

權威解讀與提醒

“因當下公號聯合創業現象很常見,也面臨類似的利益分配問題,該案判決也被認為具有範本性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亟待進一步明確。在當下正值民法典及互聯網法律立法之際,針對微信公眾號等虛擬財產的法律和財產屬性問題是不是該寫進法律,該如何寫,顯然應引起立法者的特別重視。

在這起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中,由於合夥各方事前並未訂立書面協議約定分配方式,公眾號的經營所得該如何分配成為一大爭議焦點。

案件宣判後,該案二審主審法官王曦提醒,個人合夥的成立依託於書面合夥協議。在未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往往會主張不成立合夥關係,另一方當事人則存在因無法舉證證明合夥合意,從而被認定不存在合夥關係的風險。且即便認定存在合夥關係,也會因沒有約定明確的分配規則而產生後續財產分配的爭議。

“另外,根據騰訊公司相關規定,微信公眾號一旦註冊,便無法通過後臺更改註冊主體。因此,各方在設立微信公眾號之初,應當訂立書面協議,確定註冊主體,明晰分配規則,對於後續加入、退出經營等合夥變更情形,也應以書面形式固定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後期糾紛。”王曦說。

微信公眾號能否“分割”?全國首例判決給出答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