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了,雙方同意離婚,法院也判了,最後還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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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尋愛】

藕某某、謝某某夫妻二人這日子過得不盡人意,所以,從兩個人1991年算起,20多年了,兩個娃娃也大了,這下,覺得不能忍了,於是,就像歌裡唱的“再也不能這樣活”“再也不能這樣過”,謝某某就一紙訴狀將藕某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很簡單:離婚!

怪了,雙方同意離婚,法院也判了,最後還犯了“重婚罪”!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哪兒是說結就結,說離就離的,所以,法院不支持。面對這樣的結果,謝某某於2012年6月又提離婚,這下法院受理了,而藕某某的態度也是覺得強扭的瓜不甜,離就離吧,因為二人都同意,二人同意,那就好辦了,法院慎重考慮後認為:二人堅決離婚,態度明確,而且兩人都沒有啥掰扯的,民事判決,判決准許二人離婚,同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盼星星盼月亮這下成了,謝某某本該高興吧,但是,看到判決書,對財產、債務又覺得不妥,提出上訴,2013年,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怪了,雙方同意離婚,法院也判了,最後還犯了“重婚罪”!

農村愛說,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跟這個事兒前後腳,重審期間,藕某某與江某某於2013年4月24日登記結婚。2013年5月27日,江某某將藕某某告到法院,要求宣告雙方婚姻關係無效。2013年6月14日,法院判決藕某某與江某某婚姻關係無效。

2013年10月28日,謝某某與藕某某離婚一案,重審後判決准許雙方離婚,對財產與債權、債務的處理也作了適當調整。宣判後,謝某某對財產處理不服,再次上訴,2014年4月,二審維持了一審處理結果。

此外,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藕某某在離婚訴訟期間,其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時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鑑於目前藕某某與謝某某的離婚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謝某某在歸案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


【一錘定音】

二審期間,法院委託司法局進行了社區調查評估,而評估意見認為藕某某適合進行社區矯正,所以,法院終審判決藕某某犯重婚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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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警言】

1.常言不可信

“七年之癢”不可信啊,這不20年都過去了,照樣過不去下去離婚了。所以,婚姻別靠忍,也別說為了誰(比如孩子等湊合過)。

2.離婚別攀比

結婚是終身大事,離婚也是,甚至更勝一籌。離婚雙方往往有這樣一種心態:離婚,不是我的錯,怎麼證明呢?那就是,離了你,我比現在過得更好!付諸行動,就是離了婚,我比你先找到,言下之意“看我多有魅力”,你只是不識貨而已,看吧,男的心想:天涯何處無芳草;女的心想:天下誰人不識君?有那識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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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婚罪認定

重婚罪認定就是:上一段婚姻未終結,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就存在,婚姻中的另一方不得在此時與其他人形成法律婚姻或者事實婚姻的關係。

如何避免?除了另一方死亡,婚姻終結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民政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另一種是自法院判決生效時發生法律效力。


【特別提醒】

1.過了上訴期

如果因為雙方都在外地,為了方便,在外面走的是判決離婚的方式,那麼,記得:要到上訴期滿才發生效力。因為一旦上訴,就意味著一審不存在,離婚判決也就沒有發生效力,特別注意,即使上訴只是因為財產上訴的,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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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響分財產

由於構成重婚,那麼在和原先妻子的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也會受到影響。離婚訴訟的提起及進行中無論雙方怎樣表態,都不能視為已經離婚。訴訟中的離婚一定以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書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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