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年終獎延遲發放,針對將離職人員不予發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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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給即將離職員工發放年終獎,或者採取推遲發放的方式在員工離職後再發年終獎都是不對的。首先年終獎是對員工上一年度工作的肯定,是繼往的業績獎勵,不能因為員工離職了就不給他。其次離職員工知情後要回年終獎,甚至狀告公司的情形也很多。最後公司採取這種變相節約成本的方式,不僅起不到節約的效果,反而會讓員工覺得公司人情冷漠,沒有歸屬感,不利於公司長久發展。一個眼光長遠的企業是不會採取這種小伎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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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需要分情況而定,分為勞動合同裡面寫了具體的發放獎金的條例,反之為合同裡沒有寫年終獎事宜。

1、先看第一種情況,合同裡寫了獎金髮放的具體事宜。

如果在勞動合同裡面寫了獎金事宜,需要看合同裡面獎金髮放有沒有條件限制,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發放,那麼符合條件的員工就應該發放獎金的,不發的話屬於違法行為。

2、如果合同裡沒有寫獎金方面。

獎金是公司老闆根據個人表現及公司的效益的情況對員工的獎勵,是否發放獎金是公司的行為,不受法律約束,因為國家的法律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勞動法裡面都沒有規定年終獎的內容,這種情況下年終獎延遲發放也好,還是離職人員不予發放,都是合法的。一個公司裡最重要的是人才,老闆為了激勵人才,保留住人才,給合格的員工發放年終獎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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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公司都是這麼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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