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公安機關,法院區別對待,難道其中有“貓膩”?

小王和小張是很要好的朋友,一次喝酒喝到盡興時,小王對小張說,自己前幾天被人打了,由於自己對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於是去法院起訴了公安機關,法院受理了該案件。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小張聽了心中打碎了五味瓶。原來,小張前兩天也被人打傷,去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小張也去法院起訴了公安機關,法院卻並未受理。小張覺得同樣是法院,咋差距就這麼大呢?難倒其中有什麼隱情?

起訴公安機關,法院區別對待,難道其中有“貓膩”?

小編今天就來跟您聊聊這其中的區別,提到公安機關,大家並不陌生,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在瞭解公安機關肩負著“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的雙重職責後,我們再來詳細分析一下小王和小張的案件。

起訴公安機關,法院區別對待,難道其中有“貓膩”?

一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首先想到的不是抓壞人,而是要判斷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比如有人在家中死亡,或者有人跳樓,我們經常會看到“排除他殺可能”這樣的字眼,而這幾個字不是白說的,直接決定了由誰來管。“排除他殺可能”就不是刑事案件,刑警隊就可以撤了,後續由負責治安的人員來負責。小王被打了,到了醫院做傷檢,結果僅僅是“烏眼青”或者衣服被撕壞了,那就夠不上刑事案件,僅僅是治安案件。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覺得情節輕微給予打人者罰款的處罰。這種處罰是治安處罰,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小王作為被害人,覺得派出所處罰輕了,那麼可以去法院起訴。小王是原告,公安局是被告,打人的人是第三人,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訴訟,也就是“民告官”的案件。法院經過審查後,可以受理。

但是小張則不同,小張被人打傷後,臉上被劃了好幾道口子。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構成輕傷一級。

也就是說小張受傷的情況可能已經構成刑事案件,這時候案件就交由刑警隊來辦理,隨後,經過法醫鑑定,小張臉上好幾道口子單個和多個加起來都不構成輕傷,刑警隊認定該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只能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但是對方的行政責任是不能免的。可是小張覺得,這就是刑事案件,非要讓刑警隊立案,這個時候他去法院起訴公安局,法院是不能受理的。這其中的原因在於,公安機關對於刑事報案不予立案,是刑事司法行為,不是針對報案者人身權、財產權做出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起訴公安機關,法院區別對待,難道其中有“貓膩”?

有句諺語說:“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對於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決定,小張不能去法院起訴不代表他沒有救濟渠道。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小張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於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對於複核還不滿意,小張可以去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審查通過後,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原因。小張也可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是這種刑事自訴不是告公安機關,而是直接起訴打傷自己的人,要求法院判決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通過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小王被打,屬於治安處罰案件,小王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小張被打涉及到的是刑事案件,刑警隊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是不可訴的。這其中的區別是因為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的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規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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