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車管所副所長0出資成考場老闆,考生想過需交“保過費”

陝西一車管所副所長0出資成考場老闆,考生想過需交“保過費”

陝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陝0404刑初16號

公訴機關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偉,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於陝西省旬邑縣,公民身份號碼:610402198105090298,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系原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管所副所長,戶籍登記地住址: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人民中路8號內,現住咸陽市秦都區世紀大道陳陽交警大隊北樓中單元5層西戶。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咸陽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咸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咸陽市渭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周,陝西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渭檢公訴刑訴(20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偉犯受賄罪於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寶靖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偉及其辯護人徐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曹偉向李航(另案處理)索要200000元人民幣。

2017年5月,時任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管所副所長的被告人曹偉以其單位人事調整,需謀取職務升遷為由,向咸陽市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咸陽優可考場)的實際經營人李航(另案處理)索要人民幣20萬元,李航安排咸陽優可考場的財務人員王春花從李航出資到咸陽優可考場的備用金中轉出20萬元,辦理了一張10萬元的興業銀行卡和一張10萬元的招商銀行卡。王春花將兩張銀行卡辦好後,將密碼寫在了兩張銀行卡的背面,然後按照李航的安排將兩張銀行卡送到了車管所曹偉的辦公室,交給了曹偉。曹偉收到兩張銀行卡後,將其中一張10萬元的招商銀行卡給了其朋友劉瑜寧,讓劉瑜寧幫其從卡中取出5萬元現金,併購買了2、3箱茅臺酒。另外曹偉還用這張銀行卡進行日常消費,案發時該卡賬戶內剩餘709.49元。另外一張10萬元興業銀行卡至案發時未用。

二、被告人曹偉向李航索要5459547.56元人民幣。

2016年底,被告人曹偉在與咸陽優可考場實際所有人文輝的一次閒談中得知,咸陽優可考場要向外承包,遂與李航商量由李航將咸陽優可考場承包過來並負責日常管理經營,李航表示同意。隨後,曹偉安排李航與文輝交涉此事,但文輝對李航不放心,拒絕將咸陽優可考場承包給李航,曹偉一心想弄成此事獲取利益,便親自出面與文輝交談,明確告訴文輝咸陽優可考場為他與李航二人共同承包,承包合同可以由其本人出面簽訂。文輝基於曹偉是主管駕考的車管所副所長的身份,與曹偉本人簽訂合同能夠保障其承包租金收入,所以表示同意,並於2017年3月25日簽訂了咸陽優可考場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每月承包金為50萬元,承包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150萬元,第一季度還要支付考場押金150萬元,承包期為兩年,合同期限從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咸陽優可考場承包合同簽訂後,被告人曹偉與李航又針對出資問題及分紅事項進行商談,曹偉提出將其朋友高攀、劉瑜寧、杜瀟、石亮、張潤泉等5人也拉入參與此事,並且讓他們出資共計150萬元,都算在高攀名下,由高攀聯繫上述4人,針對這150萬元出資部分,曹偉安排李航要讓這5人一年時間就能回本,後續給他們分的錢每年不超過他們投資的本金。被告人曹偉還提出承包咸陽優可考場一事曹偉不出資,除過高攀等人出資的150萬元外,剩餘承包費用由李航解決,咸陽優可考場由李航組織人員並負責日常管理經營,曹偉不參與考場的任何經營管理事項,只是利用其咸陽市車管所副所長的身份負責協調疏通關係,確保考場穩定經營及最大限度的獲取正常與非法利益。在對咸陽優可考場利潤分配問題上,被告人曹偉提出考場利潤除過高攀等人投資分紅外,剩餘利潤讓李航算好分一半交給曹偉。李航聽後認為咸陽優可考場的經營有主管駕考的車管所副所長做靠山,經營風險及阻力會大大降低,便同意了曹偉的要求。

上述事項商議後,李航便組織趙首航,石亮、王春花等人開始經營成陽優可考場,被告人曹偉則利用其職務便利對咸陽優可考場的考官、駕校負責人、軟件公司、考場檢查人打招呼。咸陽優可考場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主要收入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所有正常考試收入,另一部分是除過正常考試收入外收取考生科目一至四的保過費。咸陽優可考場正常收入部分由王春一花統管理。非正常收入部分由趙首航及石亮收取,收取後統一交由李航負責管理。自2017年3月至今咸陽優可考場共計收取科目一至科目四保過費等非正常收入1600萬元左右。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曹偉分11次向李航索賄人民幣現金共計500萬元,將其中的20萬元交給了李航用於購買車輛,6萬元曹偉用於個人日常消費,剩餘的474萬元被告人曹偉都交給了其岳母侯鳳英,侯鳳英收到這474萬元後均存入個人名下銀行卡內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被告人曹偉還向李航索要了一輛價值659547.56元的大眾牌途銳越野車。除曹偉個人拿出20萬元購車預付款,剩餘459547.56元購車款為李航實際支付。以上被告人曹偉索賄共計摺合人民幣5459547.56元。

公訴機關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認定,被告人曹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5659547.56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被告人曹偉在開庭審理中對起訴書指控其的基本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但辯稱其在咸陽市監察委員會所供述的所有犯罪事實均是主動供述的,是紀委所不掌握的,系自首。

被告人曹偉辯護人徐周的辯護意見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曹偉犯受賄罪無異議,但對受賄的數額有不同意見。

一、2016年底被告人曹偉從文輝處得知,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欲將公司名下的優可考場科目二、科目三考場對外發包,便產生了承包該考場的想法。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曹偉同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經營責任書》,被告人曹偉取得了優可考場科目二、科目三考場的經營管理權和該考場的承包權。

之後被告人曹偉和李航協商,由被告人曹偉及李航和其他五人共同參與考場經營活動,由李航負責日常管理並和其他人出資,由於被告人曹偉擁有經營管理權和承包權所以被告人曹偉不出資,到此時被告人曹偉與李航等人經營優可考場的合夥體形成,考場經營中所有收入均由李航控制,李航定期從考場的收入中向被告人曹偉及其他人分錢。考場的經營以考試資格為前提,而優可考場具有駕駛員考試的資格,取得了優可考場的經營權也就相應取得了駕駛員考試的資格。被告人曹偉以經營管理權和承包權作為投入,才具有了本案營利性活動的基礎,如果沒有被告人曹偉的經營權,本案的營利性活動將無法進行,被告人曹偉對優可考場的經營活動是參與者。李航分給被告人曹偉的錢款來源於考場的經營收入,被告人曹偉作為考場的參與者,當考場產生經營利潤時,應當給予分紅。考場的收入是否合法、正當,是考場的經營行為,不是本案確定刑事案件性質的標準。

關於在優可考場的經營中,被告人曹偉利用其職務便利對咸陽優可考場的考官、駕校負責人、軟件公司、考場檢查人打招呼一節,被告人曹偉這些行為的對價是考場開始運行的兩個月後接受了李航給予的20萬元的賄賂,被告人曹偉打招呼的行為得到的好處不應當是李航代表優可考場的經營體從經營利潤中分給被告人曹偉的5459547.56元。其行為違反了公務員法的規定,屬於公務員違法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

二、被告人曹偉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情節。

被告人曹偉在紀檢部門談話時,自願到指定地點配合調查,並如實交代、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違法違紀行為,而且未出現翻供等行為,此節足以證明其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悔罪誠意明顯,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亦隨之減小。因此,被告人的前述行為符合自首制度中鼓勵犯罪分子改惡從善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三、被告人曹偉具有以下從輕情節。

在案件調查期間,被告人曹偉家屬積極配合,贓款已經全部追回和退回;被告人曹偉之前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其系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很小、社會危害不大;被告人曹偉能夠深刻悔罪,歸案後如實、全面、徹底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曹偉認罪態度好,自被第一次訊問直至庭審,始終對自己涉嫌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無絲毫隱瞞,其多次供述的內容都是一致的,無反覆。以上情節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曹偉收受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優可考場實際經營人李航5459547.56元(包括價值659547.56元大眾牌途銳越野車一輛)的犯罪事實。

2016年底,時任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管所副所長的被告人曹偉在與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文輝的一次閒談中得知,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經營的優可考場要向外承包,遂與李航(另案處理)商議由李航將考場承包過來並負責日常管理經營,李航表示同意。隨後被告人曹偉安排李航與文輝交涉此事,但文輝對李航不放心,拒絕將咸陽優可考場承包給李航,被告人曹偉想促成此事獲取利益,便親自出面與文輝商談,文輝基於被告人曹偉是主管駕考的車管所副所長的身份,與被告人曹偉簽訂合同能夠保障其租金收入,所以表示同意。2017年3月25日,文輝代表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與曹偉與簽訂了內部承包經營責任書,合同約定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將經營的優可考場內科目二、三承包給曹偉,合同約定承包費一年為600萬元,每月承包金為50萬元,承包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150萬元,第一季度還需支付押金150萬元,承包期為兩年,合同期限從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同時二人又口頭約定將優可考場的科目一、四交由被告人曹偉經營。

優可考場承包合同簽訂後,被告人曹偉與李航又針對出資問題及分紅事項進行商談,被告人曹偉提出將其朋友高攀、劉瑜寧、杜瀟、石亮、張潤泉五人也拉入參與此事,並讓五人共計出資150萬元,都算在高攀名下,由高攀聯繫上述4人,除過高攀等人出資的150萬元外,剩餘承包費用由李航解決。利潤分配上被告人曹偉與李航商議後打算讓五人一年時間回本,後續分的錢每年不超過其投資的本金,被告人曹偉不出資,剩餘利潤李航與被告人曹偉均分,考場由李航組織人員並負責日常管理經營,被告人曹偉不參與考場的任何經營管理事項,只是利用其咸陽市車管所副所長的身份負責協調疏通關係,確保考場穩定經營及最大限度的獲取正常與非法利益。

上述事項商議後,李航便成為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優可考場的實際經營人,其隨後組織趙首航和石亮、王春花等人開始經營考場,被告人曹偉則利用其職務便利對優可考場的考官、駕校負責人、軟件公司、考場檢查人打招呼,讓相關人員放鬆監考、增加考場考試人員人數、讓軟件公司考試系統放寬尺度,以便讓更多的考生通過。

優可考場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主要收入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所有正常考試收入,另一部分是除過正常考試收入外收取考生科目一至四的“保過費”。優可考場正常收入部分由王春花統一管理,非正常收入部分,由趙首航及石亮等人收取後統一交由李航負責管理。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共計收取“保過費”近1400餘萬元。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曹偉分11次收受李航考場“利潤”人民幣現金共計500萬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曹偉將收受的500萬元中的20萬元交給李航用於支付購車首付,李航在扣除6月份給被告人曹偉分的“利潤”後安排趙首航支付剩餘購車款459547.56元,為被告人曹偉購買大眾途銳越野車一輛。被告人曹偉所收受李航的500萬元,其中20萬元用於支付李航購買車輛首付、6萬元用於個人日常消費,剩餘的474萬元被告人曹偉交給其岳母侯鳳英,侯鳳英將474萬元均存入個人名下銀行卡內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二、被告人曹偉向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優可考場實際經營人李航索賄20萬元人民幣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被告人曹偉以其單位人事調整、需謀取職務升遷為由,向李航索要人民幣20萬元,隨後李航安排咸陽優可考場的財務人員王春花從李航出資到咸陽優可考場的備用金中轉出20萬元,辦理了一張10萬元的興業銀行卡和一張10萬元的招商銀行卡。王春花將兩張銀行卡辦好後,將密碼寫在兩張銀行卡的背面,按照李航的安排將兩張銀行卡送到被告人曹偉的辦公室交給被告人曹偉。被告人曹偉收到兩張銀行卡後,將其中一張10萬元的招商銀行卡給了其朋友劉瑜寧,讓劉瑜寧幫其從卡中取出5萬元現金,併購買了兩三箱茅臺酒,銀行卡中部分款項被告人曹偉用於日常消費,另外一張10萬元興業銀行卡至案發時未用。

另查明,被告人曹偉於2018年10月23日被開出黨籍和公職。

又查明,被告人曹偉所收受的贓款500萬元已全部退繳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賬戶,涉案大眾牌途銳越野車隨案移送;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曹偉家屬代繳罰金20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曹偉的供述。證實曹偉2015年3月至被調查時任車管所副所長,負責全市駕駛員考試工作主管考核室,考核室主要工作是對考場的設備、車輛、考場工作人員的檢查、考核,還有考場的安全檢查等,如果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可以對考場進行通報,針對通報問題讓考場整改,如果問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以暫停考場考試業務,安排其停業整頓直到達標;安排考官與考場對接,進行考試;檢查落實考場的考試臺賬情況,對於沒有落實考場登記臺賬的考場,可以對考場進行通報;對所有的考試員的考試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如果沒有按要求落實相關制度和要求,可以暫停考試員的考試資格,上述事項曹偉全盤負責。

曹偉任車管所考核室主任期間,與咸陽市各考場負責人有業務上的往來,大約在2014年6、7月份通過校友周偉介紹認識了鹹運駕校的李航。

2014年曹偉任考核室主任期間認識了在咸陽開辦吉祥駕校和吉祥考場的文輝。2016年7月份左右,文輝在曹偉辦公室期間告訴曹偉其不想開辦吉祥考場了,想找個承包的人,讓曹偉為其找一個。大約2016年11、12月份,曹偉把此事和李航說了,李航表示願意承包,稱如果承包費在400-500萬就有利潤。曹偉便與文輝聯繫,讓李航去和文輝談承包的事,後李航告訴曹偉文輝拒絕談論此事。隔了不長時間,曹偉先後四次見文輝談吉祥考場承包的事,最後簽訂了承包合同。當時文輝跟曹偉談承包一事,曹偉讓李航去和文輝談的時候,也沒給文輝說自己與李航共同弄考場的事,直到後面曹偉和文輝談的時候,才慢慢給文輝透露共同承包的事,文輝聽有曹偉參與,才願意慢慢跟曹偉談,後經多次商談,文輝同意簽訂承包合同,文輝講必須讓曹偉跟他簽訂科目二、科目三的承包合同,曹偉說最好不要讓自己籤,因為曹偉是公職人員,但文輝堅決不同意,文輝講對別人不放心,能把考場承包給曹偉和李航,完全是看在有曹偉參與,經再三協商由曹偉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科目二、科目三考場承包費每月50萬元,每季度付款150萬元,每年共計付款600萬元,承包期為兩年。後文輝怕曹偉生氣,又與曹偉簽了一份科目一、科目四的承包追加協議,協議約定金額40-60萬元,但文輝當時口頭承諾這40-60萬元他不要,後來實際也沒有給文輝付過科目一、科目四的追加協議資金,實際只簽了一個追加協議,涉及金額部分是虛有的。

文輝執意要和曹偉籤合同。第一、文輝說他不瞭解李航的底細,怕後期沒有保障,不願意和李航籤。第二、文輝和曹偉籤,他對曹偉比較瞭解,而且曹偉想文輝還有一層意思,鑑於曹偉是咸陽市車管所副所長,也主管考場,曹偉要承包肯定要對自己的考場在某種程度上給以關照、開綠燈,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也不會虧損,文輝不會將承包費無法收回,才非要曹偉和文輝籤合同。

與文輝簽訂合同後,曹偉第一時間與李航電話聯繫,讓李航聯繫高攀在李航家等,三人當時說了這事。曹偉告訴二人自己和文輝簽訂合同的內容,租期二年,每年承包費600萬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承包費,每季度是150萬元,第一次付款另含保證金150萬元,後每季度正常支付承包款150萬元。曹偉提出讓高攀、劉瑜寧、杜瀟、石亮、張潤泉5人每人出資30萬元,共計150萬元,第一年將5人各自的投資收回,剩餘款項由李航解決籌備,曹偉不出資金,每年掙的錢曹偉和李航平分。當時商議,由李航一人全權負責經營,其他人員只分錢。

曹偉向李航、高攀提出不出資還要分錢,第一,承包合同是曹偉籤的,他們要是不同意,曹偉就另找人經營考場。第二,他們知道曹偉時車管所副所長,主管考試員考試這一塊,肯定在之後的考試過程中,給予考場支持與幫助,使考場在日後的經營中提高利潤,他們是看到曹偉手中的權力才願意與曹偉合作經營考場。優可考場在曹偉的關照下,利潤是很可觀,所以李航、高攀很情願與曹偉合作。第三,曹偉也不怕他們在日後經營過程中不給曹偉錢,因為曹偉是車管所副所長,他們如果不給曹偉分錢,曹偉也能讓他們的考場經營不下去。

曹偉確實對優可考場進行了關照,因為畢竟是曹偉的事,如果曹偉不這樣做,肯定會面臨考場收不回資金,也賺不到錢。曹偉分別給兩個考官周紹安、石崗說過,讓他們對優可考場進行關照,考試的尺度松一點,提高考試通過率;另外還給華津總校校長王峻玄說過,讓他預約考試時,多給優可約學生考試,給予關照;給西安華眾軟件公司副總姚定河說過,讓姚定河給優可安裝設備時從價格上優惠些,從軟件上、技術上給予幫助照顧,讓考場通過率提高;還給咸陽市車管所考試室主任姜軍說過,讓姜軍在對優可考場考核檢查時給予關照,讓優可考場順利通過檢查。

2017年5月份的一天,曹偉把李航叫到辦公室給李航提出想給父親買輛大眾途銳越野汽車,給李航說過想通過貸款分期來購買汽車,還跟李航交代,車的首付款曹偉來解決,剩餘每月分期還的購車款從優可駕校的利潤中扣除,讓李航找人也瞭解下這款車的情況,李航答應。2017年6月初,曹偉把李航叫到辦公室,問李航車看的怎麼樣,李航說他了解了一下這款大眾途銳首付需要10萬元,還有購置稅等。曹偉讓李航從其車的後備箱取走一個裝有20萬元現金袋子,曹偉給李航說車這事你看著辦,只有這麼多錢,剩下的錢你來處理,李航聽後答應。

過了幾天,曹偉把看好的途銳的情況告訴李航,讓按自己的意思買,後李航打電話說分期付款買車比較麻煩,李航建議除曹偉給了20萬元外,剩下的尾款直接從6月份的分紅中扣除,曹偉同意。2017年6月底,李航說可以提車了,曹偉叫其表弟何二虎開車拉著曹偉父親跟李航安排的一個叫小文的人一塊去提車,購車過程中,李航問曹偉保險怎麼辦,曹偉讓直接在4S店辦好,曹偉還打電話問購置稅等費用怎麼辦,李航讓不用管,後面都幫曹偉弄好了。這輛大眾途銳登記在曹偉母親何君會名下。買車當時給了李航20萬元,這20萬元是李航分給曹偉的優可考場的第一個月的分紅。

經曹偉計算,購車共計花費659547.56元,購車費591500元,保險費17492元,購置稅50555.56,其中有20萬元現金是曹偉給李航的,剩餘459547.56元是李航用優可考場本應在6月給曹偉分紅的錢中扣除的。

2017年4月份,李航每月給曹偉分錢,曹偉記得第一次李航給曹偉分錢是在2017年4月底的一個晚上,大約時間在晚上9、10點鐘,李航一共給了曹偉23萬元左右,送到曹偉住的陳陽交警大隊小區門口,把錢給了曹偉後離開。這23萬元曹偉一直在家放到2017年6月底,曹偉提出讓李航給曹偉父親買車,曹偉將其中20萬元交給李航,剩餘3萬元曹偉用於個人日常消費。第二次給曹偉分錢是在2017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給曹偉分了30萬元,李航在曹偉辦公室取走曹偉車鑰匙,把錢放在曹偉車的後備箱,曹偉回家後,從後備箱取錢時才知道李航給分了30萬元,曹偉把這30萬元送到其岳母侯鳳英處,讓侯鳳英幫存起來,侯鳳英問起錢的來源,曹偉稱是自己和朋友做生意賺的錢。後曹偉開車把侯鳳英拉到國貿酒店旁的交通銀行,侯鳳英將這30萬元存入銀行。第三次給曹偉分錢是在2017年6月份,因曹偉讓李航給曹偉父親貸款購買一輛車,之後曹偉把李航給的第一筆23中的20萬元給了李航作為購車首付,剩餘款項由優可考場的盈利中每月按揭,李航建議全款購車,剩餘購車款從給曹偉分的6月份的錢中扣除,所以6月份李航就沒給曹偉送錢,並跟曹偉說6月份給曹偉分的錢把車款一扣,就剩下不到10萬元,合併到7月給曹偉分的錢中一塊給曹偉。2017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李航到曹偉辦公室要走曹偉車鑰匙,把錢放到後備箱,曹偉打開後看到裝有40萬元現金。2017年7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又給曹偉分了40萬元,還是在單位,放在曹偉後備箱中,曹偉回家打開發現是40萬元。7月初和7底的錢都是送到侯鳳英處,開車拉著侯鳳英存入交通銀行。2017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給曹偉分了44萬元,還是在單位放在車後備箱,曹偉回家後把錢取出,還是交給侯鳳英,開車拉著侯鳳英存入交通銀行。2017年9月份是50萬元,還是存入交通銀行。10月11月份沒有分錢,因優可考場後臺設備升級,考場沒有運營。2017年12月底是50萬元,侯鳳英將這50萬元和自己部分現金存入國貿對面的郵政儲蓄銀行。2018年1月,沒分錢,因為當時考場事多,李航說合併到2月份一併給曹偉。2018年2月份給曹偉分100萬元,曹偉將其中60萬元送到侯鳳英處,侯鳳英將錢存入國貿對面的郵政儲蓄銀行。隔了一兩天,曹偉將剩下的40萬元和自己平時積攢下的10萬元一併給了侯鳳英,侯鳳英說她將錢就存在小區旁的興業銀行中。2018年3月底、4月初,李航給曹偉分了60萬元,曹偉把這60萬元送到侯鳳英處,侯鳳英把錢存到國貿對面的郵政儲蓄銀行。2018年4月底、5月初,李航給曹偉分了40萬元,曹偉把這40萬元送到侯鳳英處,侯鳳英將錢存入國潤翠湖旁的興業銀行。2018年5月份沒有分錢,因優可考場搬遷沒有正常營業。2018年7月初,李航將6月份的錢給曹偉送過來,是23萬元。曹偉將20萬元送到侯鳳英處,侯鳳英存入興業銀行,剩下3萬元日常開銷了。經曹偉計算,李航一共給了曹偉500萬元。讓侯鳳英保管的是474萬元。

購車共計花費659547.56元,其中20萬元時曹偉給李航的,剩餘459547.56元是李航用優可考場本應在6月份給曹偉分錢中扣除了。曹偉共計從優可考場拿到5459547.56元。因為當時曹偉與李航共同承包文輝的優可考場,目的就是為了賺些錢,優可考場的合同是曹偉從文輝手裡簽訂的,優可考場在後期的經營過程中曹偉也利用自己公職身份提供了幫助與照顧,李航起初能與曹偉合作也是看重曹偉作為車管所副所長的公職身份,如果不與曹偉合作,優可考場每年的利潤就不可能有那麼高,李航一直持續每月給曹偉分錢的目的,就是想依賴曹偉公職身份,經營考場繼續獲取利潤。

李航稱考場正常經營收入只夠平時支出的費用,李航給曹偉分的錢應該是考場平時收取的“保過費”,是非正常收入部分,然後李航用這部分錢給曹偉分的錢。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航的證言。證實2014年李航在鹹運科目二考場任主管,當時曹偉是咸陽市車管所考核室主任,平時業務往來就認識了,後通過朋友高攀介紹,一來二往就比較熟悉了,高攀也是曹偉的朋友。曹偉和李航共同承辦咸陽優可考場,曹偉沒有出資,曹偉不參與優可考場的經營。平時曹偉也不到考場來,也不過問考場的經營情況,有時候如果考場有事李航會去曹偉辦公室或者打電話給曹偉彙報,曹偉一般只是幫助考場協調一些關係。

李航看重曹偉的身份,曹偉是咸陽市車管所的副所長,主管全市的駕校、考場以及駕駛員考試工作,優可考場的承包合同是曹偉親自出面和文輝簽訂的,前期李航找文輝,文輝根本不與李航談,沒有曹偉的話優可考場就承包不過來,李航也就弄不成這個事。另外,李航給曹偉分錢是共同承包了優可考場,李航想和曹偉一直保持好關係,有了曹偉的身份便利條件,可以幫助李航協調一些關係,考場才能多賺錢,個人獲利也多。當初想承包考場的目的也是為了賺錢,實際上咸陽優可考場的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正常收入只夠平時的支出,沒有多少利潤,考場主要能獲取利潤的途徑還是收取考生的“保過費”,有了曹偉身份的便利條件,就能方便來收取這部分費用,考場的利潤自然也就高了。

優可考場收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及科目四的正常考試收入,還有一部分是“保過費”,這部分是非正常收入,也是考場的主要收入來源。正常收入這部分錢全部用於考場的正常開支,比如考場的承包費、員工工資、考場建設費、修車加油費、場地租賃費等,這部分收支基本平衡。2017年3月至案發收取“保過費”大概1600萬元左右。違法收入主要是李航來操控的,主要用於給股東的分紅。

李航將大部分優可考場非正常收入以現金形式保存,還有一部分款項李航都存在個人名下的招商銀行卡內。咸陽優可考場的非正常收入一部分在考場平時經營中花費了,還有大部分錢都給了曹偉、高攀、閆娜等人分了,李航自己還留有一部分錢。

“保過費”是由保過學員交給駕校分校,而分校再上交考場,李航不直接收錢,而是採用委派他人收錢彙總後給李航的方式收取“保過費”的,給李航收取“保過費”的主要有趙首航、蘇阿利、李豪傑、趙瑞玲、石亮、文宏娟等人。這些人基本上都是以微信為主,現金為輔,因為微信比較方便。但是李航給李豪傑、趙瑞玲、蘇麗專門說過要多給現金,所以這幾個人給李航的現金比較多一些。

給曹偉分500萬元,給高攀總共分了180萬元,至於高攀如何分配給掛在他名下的股東李航不清楚。

曹偉將優可考場承包合同簽訂完拿回來後,優可考場就開始正常運營了,科目二級科目三的考試是從2017年3月底就開始運營了,科目一及科目四的考試是從2017年6月份開始運營的,2017年10月、11月設備升級停考兩個月,2018年5月、6月考場搬遷停考兩個月,其餘時間正常經營。

第一次,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李航給曹偉送去23萬元,在曹偉住的陳陽大隊家屬院門口給曹偉的。

第二次,2017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將30萬元送到曹偉單位,要了曹偉的車鑰匙,將30萬元現金放在曹偉的後備箱。

第三次,因為之前曹偉提過要貸款給其父買一輛車,安排李航處理,到了2017年6月份,曹偉又和李航說起,並且給了李航20萬元作為車的首付,李航覺得手續麻煩,就直接全款給買了一輛大眾途銳越野車,當時說好剩下的購車款從6月給曹偉分的錢中扣除,所以6月就給曹偉分的錢剩下10多萬元了,說留到7月份一塊給曹偉。購車共計花費659547.56元。

第四次,2017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李航到曹偉辦公室要走了曹偉的車鑰匙,把40萬元現金放到曹偉車的後備箱。

第五次,2017年7月底一天早上,李航到曹偉辦公室,要了曹偉的車鑰匙,把40萬元放到曹偉車的後備箱。

第六次,2017年8月底的一個早上,李航到曹偉辦公室要了曹偉的車鑰匙,將44萬元放到曹偉車的後備箱。

第七次,2017年9月底的一天早上,李航到曹偉辦公室要了曹偉的車鑰匙,將50萬元放到曹偉車的後備箱。10月和11月考場設備改造升級,也就沒有給曹偉分錢。

第八次,2017年12月底的一個早上,李航到曹偉辦公室要了曹偉的車鑰匙,將50萬元放到了曹偉車的後備箱。

第九次,2018年2月10左右晚上9、10點,因2018年1月沒有給曹偉分錢,跟曹偉說1月份合併到2月一起給曹偉。後李航將100萬元送到曹偉住的陳陽大隊家屬院門口,曹偉下樓把錢取走。

第十次,201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李航將60萬元送到曹偉住的陳陽大隊家屬院門口,曹偉下樓將錢取走。

第十一次,2018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早上,李航將40萬元送到車管所,要了曹偉車鑰匙,把40萬元放到曹偉車的後備箱。

最後一次,2018年7月6日早上,李航到車管所要了曹偉的車鑰匙,將23萬元放在曹偉車的後備箱。

共計給曹偉分了500萬元現金,加上購車花費共計5459547.56元。

2.證人文輝的證言。證實2014年,文輝在咸陽開辦了吉祥考場,考場的主要業務是科目一至四的考前練習,2015年年底吉祥考場更名為咸陽優可考場,業務沒有變化。

文輝經營的優可考場與曹偉有業務往來,就認識了。咸陽吉祥考場經營了兩年時間,弄的文輝身心疲憊想將考場承包出去,2016年7月份左右,文輝在曹偉辦公室時跟曹偉提出想將優可考場承包出去的想法,曹偉說可以幫忙聯繫人。之後大約1、2個月的時間,曹偉告訴文輝幫文輝找了個叫李航的,要承包優可考場,後面李航就和文輝聯繫了,文輝看過李航後覺得是個社會人,不放心,就婉拒了,李航還曾帶了個女孩過去。婉拒李航後,曹偉就和文輝聯繫繼續談承包的事,文輝告訴曹偉,曹偉找的人不放心,擔心承包後惹下一些麻煩事,後面曹偉就和文輝說由曹偉承包優可考場,文輝才願意談。2017年元月至4月之間,曹偉多次和文輝談承包的事,直到2017年4月,在西安城市運動公園南門裡一個運動休閒館和曹偉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將科目二、三考場承包給曹偉,期限2年,從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50萬元,每年共計600萬元,按季度支付承包金,每季度150萬元。首次承包金和押金一起支付,押金為150萬元,共計300萬元,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合同簽訂人甲方是文輝,乙方是曹偉。文輝還和曹偉口頭約定,只要曹偉能保證每年600萬元的承包金能收回來,優可考場的科目一、四也讓曹偉經營,不收承包費,曹偉當時也同意。文輝不能確定是否與曹偉簽訂了科目一、四的追加協議,協議約定金額是40-60萬元每年,但這筆錢不用實際向文輝支付。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彩莉系文輝妻子。文輝記得合同簽訂在5月1日,實際在3月份就把科目二、三交給曹偉、李航使用了,但是科目一、二在2017年6月10日左右交給的。優可考場營業執照登記法定代表人雷彩莉系文輝妻子。

在整個考場承包過程中,文輝對曹偉找的李航不放心,所以文輝拒絕與李航談,曹偉也明確知道文輝不會將考場承包給李航,知道曹偉與李航共同承包考場,文輝才願意談這個事。文輝再三思索將考場承包給他們,看中的是曹偉的公職人員身份,並且曹偉是車管所的副所長,承包金能夠收回,曹偉參與承包文輝放心。

3.證人高攀證言。證實2017年2、3月份,曹偉給高攀說一個叫文輝的人要向外承包優可考場,問事情能弄不,當時李航也在場,高攀和李航都覺得可以,當時就初步達成合作協議。後面又一起為這事商量過1、2次,還了解一下承包的費用、利潤等情況,三人都覺得這事能弄,初步商議由曹偉解決簽訂承包合同一事,高攀和李航解決資金。2017年4月中旬,李航給高攀打電話說承包合同簽好了,高攀到李航家中,曹偉已經到了,曹偉說承包合同一年600萬元,每月50萬元,按季度支付,一季度150萬元,第一個月要付300萬元,其中包括第一季度租金150萬元和押金150萬元。曹偉讓高攀準備150萬元,剩餘的錢由李航解決,曹偉還說要把劉瑜寧、杜瀟、石亮、張潤泉也加進來,高攀與這4人湊夠150萬元,錢都算在高攀名下,作為其中一股,還商量優可考場由李航來經營,按考場利潤情況分錢,但要爭取出資的這幾個人一年到一年半回本,後面持續分錢。高攀聯繫劉瑜寧、石亮、張潤泉說了此事,讓出錢投資,給劉瑜寧、石亮說的是承包優可考場,給張潤泉說的是有個事能賺錢,收益還可以。給他們說一年到一年半就能回本,他們也同意投資。

劉瑜寧一共出資60萬元,其中包括杜瀟的錢。石亮、張潤泉、高攀各出資30萬元,共計150萬元。錢都是轉到高攀妻子王春花的交行卡上,李航也將錢轉入這個賬戶。

考場每月都會給高攀分錢,共計給高攀分了10餘次錢,大概180萬元左右。中間因為考場升級設備、搬遷停過幾個月。高攀將李航給分的錢按季度給劉瑜寧、石亮、張潤泉等人分錢,給劉瑜寧一共分了42萬元,給石亮分了20萬元,給張潤泉分了9萬元,剩餘的錢都在高攀處。

4.證人石亮的證言。證實石亮2017年6月至被調查時系咸陽優可考場社會化考場科目一主管。2017年3、4月份,高攀打電話給石亮,說他要承包一個考場,但錢不夠,讓石亮也拿30萬元投進去,兩年就能回本,石亮湊夠錢就讓媳婦轉給高攀30萬元。2017年4、5月份,石亮和曹偉、高攀見面,他們讓石亮回來到優可考場工作,後曹偉給李航說讓石亮到優可考場負責科目一,李航同意。2017年6月12日石亮開始到優可考場負責科目一。曹偉不參與優可考場的經營管理。石亮在優可考場的實際收入有三部分,第一、石亮在高攀名下有30萬元入股,高攀給分了四次錢,總共20萬元。第二、在考場工作期間,每月工資5000元,總共領了大概9個月工資,總計45000元。第三、李航每場考試給石亮3000至4000元辛苦費,每週兩場科目一、四考試,按每月4周計算,這部分的錢大概有20萬元。

石亮收取的“保過費”大概有140萬元左右,用“保過費”支付超過正常收入的錢,剩餘100萬元左右,拿走好處費444616元,剩餘“保過費”557000元以微信及現金的形式交給李航。經過辨認,石亮通過微信轉給李航“保過費”41.69萬元,還通過現金的方式給李航繳納“保過費”12、3萬元。

5、證人張潤泉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份,高攀給張潤泉打電話說有個事需要錢來投資,張潤泉答應,然後給高攀轉去了30萬元,高攀說事後給分錢,分錢就按高利息計算。高攀先後在2017年10月份和2018年9月份共計給了張潤泉9萬元,30萬元本金還沒有歸還。

6、證人劉瑜寧的證言。證實2017年3、4月份,高攀打電話給劉瑜寧說想投資個考場,問劉瑜寧有錢投資沒,劉瑜寧答應,後劉瑜寧就給杜瀟說了讓杜瀟也投些錢,杜瀟就給了40萬元,劉瑜寧出資20萬元,共60萬元轉給高攀,高攀說考場開始經營就會陸續分錢。高攀分了3、4次錢共40萬元左右,給杜瀟大概分了20萬元。

7、證人杜瀟的證言。證實2017年3、4月份,劉瑜寧給杜瀟打電話說他有個朋友李航想在咸陽承包優可考場,李航一直在駕校、考場打拼,有經驗,曹偉也參與,弄這個事能賺錢,叫杜瀟投些錢,後杜瀟投資40萬元給了劉瑜寧。劉瑜寧在2017年和2018年年初兩次給杜瀟分了共計20萬元。

8、證人張雯的證言。證實張雯系李航妻子,李航除了會經常把從考場掙來的錢通過轉賬方式轉到張雯的招商銀行賬戶上,還會時常把從考場來的現金帶回家裡,但是具體數額記不住了,李航還長期讓張雯給其準備現金,說他要給考場員工發工資、交房費,需要大量現金,讓張雯在其經營領域儘可能收取現金,張雯基本每月能給李航提供30-40萬元現金,在李航經營優可考場期間總數大概400萬元左右。

9、證人馬冀昕的證言。證實馬冀昕系石亮妻子。2017年3月份,石亮說想投資些錢一塊參與優可考場承包經營一事,然後順便將王春花的一個銀行賬戶給了馬冀昕,讓馬冀昕給王春花賬戶轉30萬元,作為承包優可考場的前期投資款,馬冀昕按石亮說的在銀行櫃檯給王春花賬戶上轉了30萬元。

10、證人閆娜的證言。證實閆娜系車管所考試室協警。從2015年至今,協助考核室主任姜軍負責考核室的全盤工作,同事負責考場考官的調配,及對各考場進行網上監督檢查和現場監督檢查工作。2014年至2015年間認識李航,李航當時是鹹運考場的負責人。2017年3月底、4月初給了李航50萬元,這50萬元是投資到李航承包經營的優可考場的錢。

2016年底、2017年年初,李航給閆娜說過想把優可考場承包過來經營,後有一次和李航、曹偉吃飯後,李航、曹偉說起承包優可考場的事,曹偉還提到前期與優可考場文輝談承包的事可以把閆娜叫上,閆娜同意。後閆娜要去交警總隊辦事,曹偉安排李航和閆娜一起去,把單位事情辦好後,讓二人去找文輝談承包考場一事,但文輝婉拒了承包的事。後閆娜問起李航承包優可考場一事,李航說沒問題,叫閆娜準備50-100萬元投資考場。到了2017年3月底,李航告訴閆娜考場承包合同已經簽訂,讓閆娜準備50萬元給李航,閆娜就將50萬元現金給了李航,根據李航說的投資收益,閆娜讓李航打了個70萬元的借條。李航曾經索要過借條,但閆娜沒給。李航一共給閆娜分了12次錢,共計96萬元。

11、證人王春花的證言。證實經王春花辨認,交行62226261400000413536戶名王春花零售客戶交易清單是王春花剛進優可考場,李航讓辦理的一張交通銀行卡的交易清單,當時李航以及高攀等人都將錢轉入這張銀行卡,2017年3月21日分別轉入40萬、30萬元、200萬元,在2017年3月22日分別轉入20萬元、30萬元、20萬元,共計轉入350萬元,王春花光記得一筆200萬元是李航轉過來的,剩餘的錢都是高攀等人轉過來的。2017年3月27日轉出300萬元是李航安排王春花讓給文輝轉的第一筆優可考場承包費,包含第一季度承包費和押金各150萬元。農行6230520220001838673王春花銀行卡,是王春花擔任優可考場財務人員後,李航安排王春花辦理的,主要用於科目二收費,後面也通過這張卡給文輝轉過考場承包費,2017年6月28日、9月27日兩筆各150萬元是給文輝轉的承包費。2018年2月12日給文輝轉了150萬元承包費。經王春花計算,在其任優可考場財務人員期間,共計給文輝轉承包費750萬元。2017年6月2日轉出18萬元和2017年9月27日轉出15.6萬元是李航安排給文輝轉的,李航當時說是考場房屋租賃費,共計給文輝轉783.6萬元。給文輝轉的承包費基本都是考場收取的考試費,大部分來自王春花收取的科目二的考試費,每週管理科目三收費的劉麗也會通過轉賬的方式將收取的科目三考試費轉過去,有沒有全部轉不清楚,基本上考場的收入都來自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費。科目一一直由石亮管理,印象中2017年7月石亮才將科目一、四收取的考試費交給王春花。

王春花聽說過優可考場收取考試通過費,但沒有管理這部分。

12、證人趙首航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應李航之邀,趙首航到優可考場幫忙,當時只有科目二、三考試正常經營,李航就叫趙首航擔任科目二、三的主管,負責考場日常考試業務,大概到了2017年5月底、6月初,科目一、四也開展考試業務,負責人是石亮。考場總財務人員是王春花,李航是老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趙首航聽李航所,車管所副所長曹偉在優可考場有乾股,車管所協警閆娜投資了50萬元,高攀投資了50萬元,還有別的人。李航承包優可考場後,李航是老闆,趙首航和石亮是李航聘請的主管,考場主要由趙首航三人運營,下面有安全員、微機員、保潔員等40多名員工。

2017年3月底優可考場運營至被調查時,趙首航的收入主要是由三部分組成的。第一部分就是收取學員科目二、三“保過費”過程中,李航在每次科目二“保過費”收取中給趙首航留3個名額的“保過費”,每個800元,趙首航自己可以留2400元。趙首航在科目三的“保過費”收取過程中給趙首航留4個名額的“保過費”,每個500元,趙首航自己可以留2000元。每週科目二、三考4次,每週大概不到9000元,這部分收入每月3-4萬元。第二部分是李航每次按趙首航收取的人數按人頭給趙首航提成100元,每月收入大概是10萬元。第三部分,到了2018年後考場升級改造後,優可考場預約考試費從180元提高到了300元,李航就按每月按照每個科目6000元的標準給趙首航發工資,趙首航每月能領12000元工資。從2017年12月至被調查時大概7個月,工資收入是84000元。趙首航在優可考場的總收入應該是150萬元。

“保過費”是違規操作的,就是考場通過賄賂考官加上自己作弊,優先確保交這部分費用的學員通過考試所收取的費用。優可考場收取“保過費”標準:科目一500元、科目二1000元、科目三600元、科目四500元。收費標準時針對駕校收取的行情,各個駕校根據自己學員個人資質情況在上述標準上加價,各駕校對學員的收費標準趙首航不清楚。

趙首航負責科目二、三,趙首航只和駕校分校長接頭,在考試前一天的模擬考試時,一部分駕校分校長會給趙首航提供需要保過人員名單,趙首航按照考場收“保過費”的標準按人頭進行收費,之後這些錢和名單就趙首航就交給李航,還有一部分駕校分校長是直接將名單和“保過費”交給李航的。

考場對駕校分校的科目二、科目三報名有特殊要求,要求必須交納“保過費”之前按照2:1的比例來報名,也就是交“保過費”比如是10人,必須再按比例空報5人,這5人是行內稱為“空投”,他們在第二天考試時是不到場的,這5人肯定是不及格的。這樣才能保證考場考試合格率的平穩,因為交警支隊對每個考場的合格率都是有要求,大概都在60%,為了保證交“保過費”的人員佔取合格率,只能通過這種辦法保證不合格率。

考場由電腦軟件會控制考試系統,交過“保過費”的學員名單會被錄入考場電腦軟件,通過率極其高,科目二、三都是這麼操作的。科目一、四是將交過“保過費”的學員安排在最後兩排,由工作人員蹲在地上指導答題。經辨認,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7月5日,趙首航通過微信給李航轉賬434.4萬元“保過費”,還有40、50萬元現金。

2017年5月底、6月初,李航讓趙首航在趙首航的首航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幫他提一輛大眾途銳越野車,金額大概50-60萬元,過了幾天,李航說這輛車想做分期,趙首航說分期手續比較麻煩,還需本人去銀行面籤,李航聽後說那就拿他的信用卡在趙首航公司先把錢刷出來,然後他再拿他的信用卡去辦理分期,趙首航問車是給誰提的,李航說是給曹偉父親買的。過了幾天,李航說可以去提車了,趙首航安排公司一個叫文宏娟的女孩陪曹偉父親辦理的提車手續,並將提前存好購車款的銀行卡以及5萬元現金交給文宏娟,讓文宏娟陪曹偉父親去辦理購車一事,還將曹偉父親的聯繫方式給了文宏娟。文宏娟跟曹偉父親在西安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大眾途銳越野車,文宏娟還將部分用於辦理購置稅的手續給了趙首航,趙首航後面幫曹偉父親將車購置稅等手續辦理好。文宏娟說購車費是591500元,車輛保險費是17492元,還給4S店交了3萬元的掛牌保證金,提車當天共計給4S店交了638992元。趙首航叫公司一個叫寇迎的女孩去辦理車輛購置稅手續,還將自己的銀行卡拿去刷卡。寇迎把手續辦好後,交給了文宏娟,文宏娟把手續交給了曹偉父親,給曹偉父親買車實際花費659547.56元。

13、證人趙瑞玲的證言。證實趙瑞玲系秦盛駕校法人代表兼校長。2016年9月份,趙瑞玲與李航、孫連金投資創辦了咸陽市秦盛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有分校50多家,總共有80多輛車,可容納800人報名學習。李航是秦盛的股東也是優可考場的老闆,趙瑞玲將學員和熟人繳納的保過費彙總後給李航上交過。分校按照每人每科目1500元左右的標準收取學員的錢,之後按照考場的標準給李航錢,趙瑞玲只是承擔一箇中介人的角色,下設分校校長把錢給趙瑞玲後了,趙瑞玲再轉給李航。

優可考場保過費標準是科目一、四是600元,科目二是1000元,科目三是800至1000元。這是李航的收費標準,但是趙瑞玲在交錢時會減去每人每科目100元的提成費。趙瑞玲沒有賬務記錄,憑印象說大概總共給李航60萬元。李航只收現金。李航的秦盛駕校的分紅與這60萬元沒有任何關係,這60萬元純粹是給李航優可考場的學員保過費。

14、證人蘇阿利的證言。證實蘇阿利系乾縣陽光駕校分校校長。2017年4月李航承包優可考場後,蘇阿利一直安排保過學員在他們考場考試,給他交“保過費”,“保過費”總數不到400萬元。經蘇阿利辨認,確認2017年、2018年蘇阿利通過支付寶給李航轉賬“保過費”共計43400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蘇阿利通過微信給李航轉賬“保過費”共計192.73萬元。

優可考場科目一“保過費”600元,科目二是1000元,科目三是700元,科目四是500元,科目一、二、三交錢時李航會按人頭給蘇阿利每科提成100元,科目四沒有提成。駕校向學員收“保過費”沒有固定的,每科大概1500元。

15、證人劉麗的證言。證實劉麗系優可考場科目三財務人員。劉麗在2017年4月份開始在優可考場工作,劉麗的愛人李豪傑和劉麗一起被李航叫去優可考場任職。劉麗負責科目三收取學員的考試卡卡費和加練費,2017年11月底考場升級前每張考試卡卡費是180元,升級之後是300元,加練每圈50元。劉麗每天收取的現金在3、5萬元以上,當晚或第二天就通過ATM機或櫃檯存在自己的卡里。經劉麗辨認,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10日期間,李豪傑從劉麗處拿走現金80.39萬元,但都以歸還。

16、證人李豪傑的證言。證實李豪傑2017年3月至11月任優可考場科目三主任。優可考場的主要利潤來源一方面是考試卡另一方面是“保過費”。優可考場的“保過費”科目一600元,科目四600元,科目二1000元,科目三800元,最終到達李航手裡時會減去100元的提成費,提成費給具體收錢的人。李航指定專人負責收錢,主要有李豪傑、蘇麗、趙首航、趙瑞玲等人給李航收“保過費”,收完後再分別交給李航。駕校根據自己學員個人資質情況在考察收費標準上加價,各駕校分校對學員的收費標準大概在每科1200元至1500元。

經李豪傑辨認,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間給李航上交“保過費”,總共有125.63萬元,其中現金有117.85萬元,轉賬有7.78萬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間,李豪傑通過微信向李航上交“保過費”27.11萬元。

17、證人侯鳳英的證言。證實曹偉自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初曹偉一共給了侯鳳英11次錢,共計484萬元。

18、證人曹建民的證言。證實曹建民系曹偉父親,2017年5月份的一天,曹建民和曹偉閒聊時提出想買一輛汽車,方便送孫女上學,曹偉同意,說錢不用管。時間不長,曹偉說他看上了一輛大眾途銳越野車,並帶曹建民去4S店看了車。約二十天後,曹偉打電話說他讓他表弟何二虎到家裡接曹建民去買車,後何二虎接到曹建民到西安鳳城路新豐泰4S店看車提車。到了4S店,見到曹偉說的叫小文的女孩,小文和銷售人員商談,曹建民將購車的資料交給小文,整個購車過程都是由小文辦理的。大約到下午2、3點左右,曹建民就把買的途銳開走了。購車用的曹建民妻子何君會的個人身份資料。購買這輛車曹建民一分錢都沒出,是何二虎和小文交款辦理的手續提車的。提車後不久,曹偉從家裡把車開走,將車牌掛好,又開回來了,車輛登記手續如何辦理的不清楚。

19、證人文宏娟的證言。證實2017年6月,李航曾經讓趙首航幫忙給一曹偉父親提車,回來後說要辦理汽車信貸分期,後又不辦理分期貸款了。提了輛大眾途銳,裸車價50多萬,文宏娟刷趙首航給的卡支付的,當時付車款的卡未刷夠車款,用另一張卡支付餘款2萬元及掛牌保證金3萬元,總共5萬元。當時以何君會名義買的車。車輛在4S店買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應該1萬多元,是刷卡支付的。汽車合格證、貼花和保險發票郵寄到文宏娟處,文宏娟親自送到曹偉父親手上。

文宏娟受趙首航委託,用微信給李航上交過“保過費”,因微信轉賬有額度限制,趙首航用微信給李航轉賬時會受限制轉不出去,所以會讓文宏娟幫他收一部分“保過費”,收完後趙首航讓文宏娟直接用微信轉給李航了。經文宏娟辨認,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通過微信給李航轉賬“保過費”267.5萬元。

20、證人何二虎的證言。證實何二虎系優可考場李航司機。2017年6月份的一天,曹偉讓何二虎開車把曹建民拉到西安的4S店看車,先去了一家,有個女孩在店門口等,後來又去了第二家4S店,曹建民和這個叫小文的女孩看大眾途銳,後面的手續也是小文辦理的,離開時曹建民開新買的途銳走了。

21、證人姜軍的證言。證實姜軍時任咸陽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考核室主任。曹偉曾給姜軍說過讓姜軍對優可考場進行關照、照顧。大概時間是在2017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有一次曹偉跟姜軍說讓姜軍到咸陽優可考場檢查時,對優可考場進行照顧,姜軍聽說曹偉在咸陽優可考場也有參與,礙於曹偉領導身份,在之後對優可考場的駕駛員考試以及安全檢查過程中給予了照顧。一方面在對優可考場監督投訴環節能夠將考生反映的情況壓下去,不在繼續上報,這樣優可考場就能順利的開展考試工作,正常營業,另一方面平時在考試過程中尺度松一點,考試的通過率就高了,這樣考場的利潤就高了,每年賺的錢就多了。

22、證人周紹安的證言。證實周紹安系咸陽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副主任科員。曹偉在2017年年底或者2018年年初,給周紹安打電話讓周紹安給優可考場給予照顧。後面在優可考場科目一考試中,周紹安也給優可考場給予了照顧,讓優可考場科目一考試中10個本來過不了科目一考試的考試通過了考試。

23、證人石崗的證言。證實石崗系咸陽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考核室科員。曹偉在2017年至2018年間,有一次在單位碰見,曹偉讓石崗到優可考場考試的時候給予照顧,石崗在考試過程中放鬆了尺度。

24、證人王竣玄的證言。證實王竣玄是華津駕校校長。2017年,曹偉讓王竣玄安排華津駕校的學員多到咸陽優可考場去考試,王竣玄答應。並跟底下管理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試的主管也說,讓他們多安排學員到咸陽優可考場去考試。但因為車型不同且距離比較遠,所以安排華津駕校學員到優可考場考試的人並不多,但肯定也安排過。

25、證人姚定河的證言。證實姚定河系西安華眾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要負責軟件、技術還有陝西業務拓展。2017年3月底的時候,曹偉找姚定河幫忙給咸陽優可考場安裝過保過軟件。

2017年3月底,優可考場的老闆李航給姚定河打電話,說是曹偉讓李航和姚定河聯繫,並和李航見面,李航告訴姚定河他要承包優可考場,需要姚定河公司的軟件,因對李航不放心,姚定河當時沒有表態,之後李航和姚定河聯繫,姚定河也沒有理。過了幾天的一天晚上,曹偉約姚定河吃飯,文輝和李航也在,文輝先離開,飯桌上,李航說他的考場剛開,需要派人把系統收拾一下,曹偉給姚定河說李航是他朋友,讓姚定河對優可考場多照顧,姚定河當時想曹偉是車管所的領導,應該沒有問題,就把事情應了下來,文輝要求由之前和優可考場聯繫業務的華眾公司技術主管郭立負責與李航對接,姚定河同意了。

優可考場正式試考前一天,姚定河安排郭立去了優可考場,由郭立給李航的優可考場安裝保過軟件,並要求郭立在第二天的試考中的現場進行指導。第二天考試結束後,李航給姚定河打電話說安裝的保過軟件不行,需要調整,姚定河給郭立打電話,要求郭立適當給些保過名額。

姚定河給張永強說過,因為張永強是寫這個軟件的工程師,姚定河要求按照考生總數的10%至20%安排保過名額,但是張永強和郭立是不是按照姚定河的意思執行就不清楚了。

姚定河願意安排人給李航安裝保過軟件一是為了維護市場,二是為了維護和曹偉的關係,曹偉是車管所駕考行業的副所長,在這個行業權利還是很大,姚定河是看在曹偉的面子上才派人給李航安裝保過軟件的。

26、證人郭晨的證言。證實郭晨系曹偉妻子。2017年至被調查時,曹偉跟郭晨說過將一部分錢交給郭晨母親侯鳳英保管,侯鳳英也給郭晨說過,曹偉給她拿過錢,但都沒說是什麼錢。沒見過曹偉給家裡拿大額現金,幾千塊左右的現金給家裡拿過。

三、書證

1、咸陽市監察委員會情況說明及有關問題的說明。證實2018年7月12日咸陽市監察委員會接群眾材料舉報咸陽市車管所副所長曹偉存在工作作風及經濟問題。經初查,曹偉利用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優可考場謀利,並收受咸陽市優可駕校負責人李航以分紅名義贈送的一輛價值60餘萬元的大眾途銳越野車。同年7月18日,被告人曹偉被咸陽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從其辦公樓帶走調查,次日咸陽市監察委員會對被告人曹偉進行立案調查,同年7月23日被採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曹偉到案後積極供述了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主動配合組織調查取證,並上繳違法所得。

2、咸陽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解除扣押清單、請協助調查函、咸陽市公安局覆函。證實本案的立案及立案後的偵查和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優可考場相關批覆文件、優可考場承包合同、優可考場營業執照、優可考場承包金支付資料。證實涉案考場由被告人曹偉簽訂承包合同及涉案考場工商登記、變更、承包費支付情況。

4、張雯經營業務資料。證實張雯個人經營個體具體情況。

5、石亮微信轉賬記錄、工商銀行交易明細,蘇阿利微信、轉賬記錄、農業銀行交易明細,趙首航微信轉賬記錄、中信銀行交易明細,文宏娟微信轉賬記錄,李豪傑微信轉賬記錄。證實上述涉案人員向李航轉交“保過費”詳細信息

6、李航招商銀行交易明細、李航光大銀行信用卡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證實李航名下涉案銀行卡交易詳細信息。

7、侯鳳英交通銀行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存現憑證,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存現憑證,興業銀行交易明細、憑證。證實侯鳳英名下涉案銀行卡交易詳細信息。

8、大眾牌途銳越野車購車資料、購置稅資料、保險資料。證實涉案車輛詳細信息。

9、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構代碼證、曹偉戶籍證明、身份、崗位職責資料。證實被告人曹偉個人履歷、職務及所在單位詳細信息。

10、收款憑證。證實被告人曹偉家屬代繳罰金200000元。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擔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副所長,負責全市駕駛員考試、主管考核室等工作中形成的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659547.56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偉受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偉以職務升遷為由向優可考場實際經營人李航索要的200000元,系索賄,應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曹偉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偉能夠當庭認罪、真誠悔罪、退繳贓款,並交納部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曹偉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曹偉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曹偉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曹偉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以經營管理權和承包權作為投入與李航等人合夥經營優可考場,李航分給被告人曹偉的錢款來源於考場的經營收入,被告人曹偉作為考場的參與者,當考場產生經營利潤時,應當給予分紅,屬於公務員違法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經查,被告人曹偉基於其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所長身份及主管業務範圍形成的便利取得優可考場的承包經營權,後又基於此身份和主管業務範圍形成的便利,在再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情況下與李航“合作經營”考場,由李航實際進行經營,被告人曹偉向優可考場的考官、駕校負責人、軟件公司、考場檢查人等相關人員打招呼,為李航經營的考場謀取利益,收取李航所給的考場“分紅”,應當以受賄論處,被告人曹偉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曹偉及其辯護人認為曹偉存在自首情節。經查,2018年7月12日咸陽市監察委員會接群眾材料,舉報被告人曹偉存在工作作風及經濟問題後,經初查被告人曹偉利用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優可考場謀利,並收受優可考場實際經營人李航以“分紅”名義贈送的一輛價值60餘萬元的大眾途銳越野車。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曹偉被咸陽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從其辦公樓帶走調查。被告人曹偉在咸陽市監察委員會已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實線索的情況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曹偉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自首的認定和處理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200000元,剩餘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曹偉違法所得5000000元及大眾牌途銳越野車一輛,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吳 磊

審 判 員丁 滄

人民陪審員 王桂英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立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