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引用“聖經”判不準離婚,情文並茂、業界良心!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渝0113民初404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託代理人陳某某,重慶市×法律服務所。


  被告駱某某,男,1965年2月×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席朝陽獨任審判,於2016年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某某、被告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於2000年5月在貴州省赤水縣打工時認識,原告在被告駱某某的勸誘下開始與其同居生活,後於2001年4月13日生育女兒駱×。生育女兒之後,原告與前夫離婚,並於2013年4月10日於被告駱某某登記結婚。但自從與被告駱某某結婚後,被告駱某某整天打牌、喝酒,並打罵原告。現原告王某某無法與被告駱某某共同生活,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遂起訴請求:1、判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離婚;2、女兒駱×由原告王某某撫養,被告駱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300元,醫療費、教育費由原、被告各自承擔一半。


  被告駱某某辯稱,原告王某某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屬實,被告農忙在家務農、農閒外出打工,並非以喝酒打牌為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故不同意離婚亦不同意女兒駱×歸原告王某某撫養。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駱某某系2000年5月份在貴州省赤水縣務工期間認識。原告王某某在未與其丈夫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便與被告駱某某同居生活,於2001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駱×。生育女兒駱×後,原告王某某與其前夫離婚。2013年4月10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在重慶市巴南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原、被告登記結婚後,原告王某某到被告駱某某的戶籍地落戶。2015年5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駱某某離婚,後原告王某某撤回了起訴。本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各持已見,本案最終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結婚證、訴訟費用收據等證據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從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到正式辦理登記結婚,期間持續了長達13年的時間,彼此之間應有較為充分的瞭解。雖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屬正常現象。


  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經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騰。時間是一杯毒藥,足以沖淡任何濃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萬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個,許多人都做了歲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時光背後,迷失了自我,豈不知夫妻白頭偕老、相敬如賓,守著一段冷暖交織的光陰慢慢變老,亦是幸福。


  原告王某某先後經歷兩次婚姻,經歷生養子女,更應珍惜目前這次婚姻。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並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夫、妻更應懂得以互諒互讓、相互包容的態度,用恰當的方法去化解矛盾,以共同守護婚姻關係。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出現問題,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溝通所致,夫妻感情並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作為丈夫、父親,被告駱某某更應當以大丈夫的胸懷包容妻子王某某的不足之處,凡事謙讓,互相尊重,理應承擔起愛護妻子的家庭責任。作為妻子、母親,原告王某某應當包容、理解丈夫駱某某性格上的缺點,凡事忍耐,理應承擔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責任。


  家和萬事興。在婚姻裡,如果我們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對方的優點,一味挑剔對方的缺點而強加改正,即使離婚後重新與他人結婚,同樣的矛盾還會接踵而至,依然不會擁有幸福的婚姻。“為什麼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兄弟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你呢。你這假冒偽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聖經·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要多看到自身的缺點和不足,才不至於覺得自己完全正確。


  本院認為,原、被告通過深刻自我批評和彼此有效溝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有著高度可能性。婚姻關係的解除還會影響到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離婚不僅對成年人產生影響,對未成年子女更將產生巨大的影響,未成年子女將因父母離婚而失去對他們成長至關重要的東西——溫馨的家庭。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傷害是一個累積的過程,會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和人生觀,甚至會影響他們一生的幸福。本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駱某某都應端正婚姻態度,正確對待婚姻和家庭,深刻認識婚姻關係中所蘊含的倫理、道德,深刻認識離婚將對子女未來生活產生的影響。加之,我們相信未成年的女兒駱×也不願看到父母離異不能相聚、家庭分散不能團圓的境況。


  本院認為,婚姻是一種契約,締結婚姻是神聖而莊重的,婚姻自主決不容許當事人隨意處分或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原告王某某起訴離婚,其應當舉證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因其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後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又不提出緩(免、減)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上訴後又全部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判決書確定的全部義務。


  代理審判員  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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