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個或少數業主如何起訴物業公司?


單個或少數業主如何起訴物業公司?

有的物業公司服務管理,小區又亂又髒。有的保安、保潔不到位,設備設施也經常壞。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業主仍然要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

為什麼業主不能直接起訴讓物業公司撤離?

當業主希望通過起訴能夠趕走物業公司時,但常被告知,單個或少數業主起訴物業公司撤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只有業主委員會,在經過業主大會的相關決議後,才有權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撤出小區。

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難度不是一般的艱難,如何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形下,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以維護業主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呢?今天小編就給業主支招,告訴您幾種單個或少數業主起訴物業公司的訴訟

一 、業主知情權的起訴

作為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服務的監督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業主請求公佈、查閱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以及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要求公佈查閱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確定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約定,但有些業主並不瞭解合同的具體內容。而業主又是物業服務費的承擔者,又是物業合同業主權利的享有者,只有保證業主對物業服務合同的知情權,才是真正實現業主監督權的具體措施。

2、要求查閱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地面車位、電梯、公共場地、門禁等屬於全體業主的所有權共有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物業公司利用小區的公共車位,電梯,公共場地等出租做廣告或者收取租金而產生的收益,其屬性也是公共的,因此業主作為權利人,可以要求查閱公佈。特別是小區車位配比短缺的情形下,物業公司把車位向業主出租,直接影響業主對車位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向非本小區內的車主開放停車位或者向個別業主提供了較多的停車位的情形。作為有車無車位的業主,有必要要求物業公司公佈車位的使用情況,以解釋車位分配的合理性。

3、其他應當向業主公佈的資料:這裡其他應當公佈的情形是指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

(1)公共道路,綠化、外牆,電梯、公共水電管網等維修保養記錄和資料。物業服務中對物業小區的維護和保養直接決定了小區內的各項設施設備的使用壽命和正常運行。

(2)物業服務費的收支使用情況。物業服務費的合理使用是物業服務的基礎,沒有投入或者較少投入,則無法解釋物業公司提供了相應的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則是物業服務履行情況的晴雨表,作為物業服務的監督者,業主有權知道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

(3)小區內的公共管網、房屋結構圖等圖紙資料。圖紙資料是進行小區維護保養的基礎性資料,只有讓業主知道,才能合理的解釋相關的維修情況,同時相關資料也能夠方便業主對自身房屋進行維修和保養。

此類訴訟所需要的基本證據:業主身份證明,物業公司的基本信息,證明物業公司服務關係的證據和公共場地部位產生收益的證據及小區平面圖紙等。

單個或少數業主如何起訴物業公司?

二、未盡到物業合同義務而導致業主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的起訴

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盡到服務義務,如未盡到安保義務、維修義務等造成業主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業主享有起訴物業公司的權利:

1、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情形: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過程中,如未能及時修補倒塌的圍牆,造成小偷到小區內偷竊;未能對公共水管進行疏通維護,造成業主家中進水;未能及時清理公共區域的高空危險物,造成墜落砸傷業主車輛等情形。

2、造成業主人身傷害的情形:如未及時履行電梯維保義務,發生電梯傷人;未及時清除道路地面積水,造成業主摔傷;未盡到對管網進行維護的職責而造成公共電路老化進而導致電擊傷人的等情形。

此類訴訟所需要的基本證據:業主身份證明,物業公司的基本信息,物業服務合同,未盡物業服務而造成業主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證據。

單個或少數業主如何起訴物業公司?

三、確認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條款無效的起訴

在很多物業服務合同中,單個業主能力不足以對抗物業公司或者地產開發商所擬定的物業服務合同。其中存在著很多的物業服務合同格式條款,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嚴重地影響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加重了業主的負擔,排除了業主的權利和免除了物業公司的義務。

1、物業項目轉包: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物業服務是一個綜合性的服務,既有對人的服務,也有對物的服務。物業服務不僅具有一定的信任性,也有一定的技術性。但有些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可以將物業項目進行轉包,將小區轉包給物業服務水平較低的公司或者不負責任的公司,顯然侵害了業主合法權益,也無法保障物業服務水平。同時也給業主監督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2、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責任和排除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這類條款屬於責任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例如,業主不得對物業服務提出異議,或者物業對於業主的違反合同行為進行罰款,或者物業公司有權進行對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進行停水斷電等等。

為了解決客觀上的不平等的現象,法律規定了業主對於上述“霸王條款”可以進行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或相關條款無效。目的在於通過訴訟,使處於弱勢地位的業主達到與強勢地位的物業公司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此類訴訟所需要的基本證據:業主身份證明,物業服務合同和證明合同無效的其他證據。

四、對物業侵害公共道路場地的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起訴

根據《物權法》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共設施設備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和對公共部分享有管理權。但是現實中,有些物業公司在小區內進行毀綠建車位,改造架空層和地下車庫做商業用途,私自處理小區樹木,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等等,這些顯然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也妨礙了業主的生活環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業主對於侵害共有部分的行為人有權起訴要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訴訟需要主要證據:業主身份證明,物業公司基本信息、實施上述行為的證據和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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