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刘东旺一审获刑24年

3月25日,独山县法院对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东旺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判处刘东旺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等判处刘单、颜志敏、刘学甫等19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发布|独山: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刘东旺一审获刑24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刘东旺到独山县成立了“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招募了大量湖南籍及本地有前科劣迹闲散人员进入湘企商都组建保安队,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层次分明,以“公司化”管理模式为掩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在独山县百泉镇、麻万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骗取贷款、行贿、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赌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该组织还利用违规办理的产权证,分别为厦门市、贵阳市、荔波县等平台公司提供担保骗取贷款4.08亿元,非法获利1余亿元。该组织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称霸一方,对独山县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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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独山县检察院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了由一名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三名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作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法院首次组织了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针对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沉着冷静,从容不迫,积极应对,有理、有据、有力的进行了答辩和说理。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尽管还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独山县充分做好防控预案,积极做好防控措施,同时依法保证了各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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