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族刑":"一人有罪,全家株连"背后的中国宗法社会治理手段

族刑又称"族",是古代一种一人犯罪连带全家族乃至全宗族成员集体处死的死刑制度。它不同与其他的株连刑,与"连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受到"连坐"牵连的族人可能不会全部判处死刑,而"族刑"是剥夺犯罪人员家族成员的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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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族刑的起源

族刑起源于古代氏族社会。当时部族之间经常会发生战争,胜利的一方往往会对失败方全体成员一起屠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族刑"也被国家刑法确定为一种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而出现。据《尚书》记载,夏朝的第一个统治者夏启在征伐有扈氏时,对手下将士发布了一道命令:"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我将孥戮汝",这是族刑最早的一条成文记载。

商朝建立后,建立了更加发达的刑法体系。商朝重刑罚,他们制定的刑法严厉而残酷,对于重大刑事犯罪动辄连同妻子儿女等家属一并处死。周伐商时,将商朝"罪人以族"的作法做为商朝暴政的一条,成为周伐商的依据之一。周朝提出"明德慎罚、罪人不孥"的法制思想,反对商人"罪人以族"的株连原则,提倡"罪止其身"这样带有礼治色彩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对于贵族犯罪,提倡"刑不上大夫",贵族犯罪"不剪其类",所以族刑在周朝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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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春秋时期,周天子的"天下共主"地位开始受到动摇和瓦解,传统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立法开始崩溃,形成了"礼崩乐坏"的社会。由于社会的动乱,法家"乱世用重典"的主张纷纷被各个诸侯国采纳,商朝人的族刑开始在行其道。各个诸侯国的君主们纷纷用族刑来惩罚犯上作乱的大夫和臣民。楚庄王在镇压楚国令尹若敖氏的叛乱后,"灭若敖氏之族";以及晋景公诛赵同家族,都是使用的"族刑"。而诸侯国内争权夺利、将国君架空的大夫们,也愿意用族刑对自己的政治对手进行镇压,以扫灭政敌,斩草除根。晋国韩、赵、魏三家大夫就是击败了消灭了强大的智伯后,"灭智伯之族",用族刑对失败者进行惩罚。

春秋战国时期,反对族刑的声音也没有停止过。《孟子·梁惠王下》 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指出"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 儒学大家荀子也反对族刑,他说: "乱世则不然 ,刑罚怒罪 ,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 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 。" 但是这种反对的声音,在崇尚武力、多以法家思想治国的战国时代,并没有掀起多大波浪。

二、族刑的存在基础

族刑被正式定为刑罚是秦朝。《史记·秦本纪》载:"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也就是说,秦国诛三族的法律确立于秦文公时期。"三族"指的是父母、兄弟、妻子的族人,也就是父族、母族、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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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灭秦后,为笼络民心,由萧何定律,"除叁夷连坐之罪"。这并不是说废除了族刑制度,只是废除了夷三族的酷刑和什伍连坐制。而且汉初的废夷三族之刑,只是临时性措施,事实上,两汉建立后,基本继承了秦之凡罪皆适用族刑的制度,夷三族的酷刑在政权稳固后便立即恢复了。至景帝时,族刑在法律上正式确定,并且适用的更加广泛。可以说终两汉之世,族刑从未真正废止过。

汉朝的治国思想并期是黄老思想为主,汉武帝后又以儒家思想治国。但是以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圣贤和儒家经义对族刑都有强烈的反对倾向, 以儒家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汉代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 ? 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因为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 不惜视人命如草芥 。统治者也为族刑找到了堂皇的借口 ,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 。商鞅曾说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 ,故无刑也" 。商鞅虽是法家人物,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封建统治者心照不宣地接受, 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族刑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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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原因是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 。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 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 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 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 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 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 因此, 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 , 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 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 。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 与防范的目的。于是 ,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 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和惩罚的目标 。

三、族刑的范围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古代族刑从理论到制度的成熟期。《晋书》记载:"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腰斩,亲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与就、涿者,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这时的律法对各种刑罚分成固定的等级,族刑的行刑方式也表现出相对简化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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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开始,正式将"十恶"罪名写入法典。其中"谋叛"以上者处以族刑,这也成为后世统治者使用族刑的基本尺度。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十五一下及母、女、 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材、田宅,并没官。男夫年 八十及笃疾者。妇女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里,不限籍之异同。"

到了明清时期,受"重刑"思想影响,在处罚"谋反大逆"、"谋叛"等罪行上,刑罚的严酷程度远超唐、宋。明清《刑律》规定:

"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废,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 之家为奴,财产入官"。由此可见,明清的族刑与唐、宋相比,株连范围要大得多。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父母 、兄弟 、妻子"也。 但是在执行族刑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历代统治者并没有也不愿意制订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多是就事论事的临事议制。只要统治者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对象。这种任意性还表现在适用范围上。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正好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选择的需要 。至于民间说的"诛九族" ,指的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但是在更多时候,九族只是一个虚指,历史上真正"诛九族"的案例非常罕 。九族之诛通常针对极为重大的政治犯罪, 在这种案件中,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的,都将受到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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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还有一例最极端的"诛十族"的特例 。朱元璋的儿子朱棣"清君侧"的借口推建文帝后,自立为帝,为了向天下正名,命大儒方孝儒拟登极诏 书。方孝儒拒不合作,朱棣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 ?"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 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将方孝孺的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成为历史上唯一"诛十族"的特例。此场冤案,共杀了方孝孺的宗族及门生共八百余人,创造了族刑登峰造极的纪录。

明朝用"以刑去刑" 的思想指导法律的制定,《大明律》贯彻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 ,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 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谋反" 、"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犯这些罪者不仅本人凌迟处死, 其祖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 、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死。接下来的清朝在族刑上也是几乎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加宽滥。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在处罚上就多次施用族刑。在著名的《明史案》中,主编《明史》的庄家十五岁以上男丁全部被杀,女性亲属流放为奴,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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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族刑中的特殊人群

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是以法家的严刑峻法和儒家的"王道"思想结合的产物,也就是"王霸道杂用之"。所以在统治时,对"谋反"等大逆之外的犯罪,统治者也会慎用株连的法律。但是一旦犯罪危害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则以法家的"霸道"政策,用灭绝犯罪人家族的刑罚手段加以惩处,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这种宽严相济的政策对维护统治也是有利的。

中国古代社会的"族刑"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乱世重,盛世轻"。对比一下族刑的使用频率,可以看到战国、三国、五代、明末等社会动荡期,族刑的使用频率相对较高;而中国几个大一统朝代,在统治稳定后,族刑的适用频率要低得多。

在"族刑"的适用上,女性是一个特殊群体。罪人的母亲、妻妾和姐妹等女性亲属,都有过不少被株连斩首的案例。女性在没有结婚时,她的法律身份称为"在室女",是父母家族的成员,理所当然的会受到株连;当她们出嫁后,成为他族的人妇,在礼法上是他族之人,与自己的原生家庭脱离了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彻头彻尾的夫家成员。如果她的原生家庭受到族刑,她并不在株连范围之内;但如果夫家受族刑,则她通常会因为"妻子"的身份而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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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中还有一个首告免缘坐的规定,这是为鼓励告发严重犯罪而设置的一条宽大政策。《睡虎地秦墓竹简》上就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的规定;《汉律》也同样规定:"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 除其夫罪",凡属首告发抖可以免除缘坐,连谋反罪也不例外。从唐代开始,为进一步鼓励告发,法律规定缘坐人首先告发正犯,不但缘坐人免坐,甚至正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免罪。

唐宋之后,法律对女性、奴婢、僧道犯罪免缘坐亲属有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就规定:"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 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将妇女、僧尼犯罪不株连亲属写进了法律条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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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族刑的原因及效果

族刑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集体性惩罚。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 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所以族刑并不仅仅存在于暴君虐臣时期, 开明君主也使用"族"的刑罚。汉文帝时期新垣平因谋逆被"夷三族" ;汉景帝时期晁错大逆无道, "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光武帝时也发生过彭宠、张满、公孙述、延岑等被" 夷妻子" 或"宗族"的案例 。

尽管不同朝代对族刑的诛杀、连坐范围不同,但这种基于血缘家族的集体性惩罚方式却一直存在到封建社会结束时期。这种刑罚方式能在中国社会中存续几千年,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 经济学有个基本假设, 即人总是要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 。对国家而言 ,要征收赋税、征发徭役、征兵入伍 、镇压叛乱,这些都 依赖于对居民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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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 尽管已经建立了封建制、郡县制, 但是要对一个国家的广大领土上众多臣民实行管理 ,还需要更为有效的手段。 正是由于这种需要,基于地域关系的什伍组织,和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组织的集体连带责任和集体性惩罚,便应运而生。 对于家族而言 ,其成员有义务相互监督。这样,一个人在家里要受家人的监督,在家外要受什伍邻里的监督,使个 人永远处在他人的监视或管理之下 。这就为国家管理人民节约了成本。

为了有效管理人民,使法律产生最大的威慑目的, 扩大惩处范围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一个人犯罪,全家共同遭受刑罚,无形中提高了刑罚的上限。家族观念对中国人影响很深, 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和家族认同而形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里,个人利益与家族利益紧密相联的,古代法律也往往将整个家族 视为刑事责任整体 , 所以才会出现"一人有罪, 举 宗拘系"的情况 。

在一个以家的伦常为核心的身份社会里,对家族的推恩和株连,是硬币的一正一反两面,体现的是中国古代文化中根深蒂固的血缘家族意识在法文化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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