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事宜通告如下: 一、坚决执行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管控有关要求,在全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乡镇街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村规民约,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禁烧巡查,对重点区域严防严守,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各乡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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