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知|当法律遇上“绝境”——关于《洞穴奇案》这本书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

——[英]边泌

闻·知|当法律遇上“绝境”——关于《洞穴奇案》这本书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闻·知|当法律遇上“绝境”——关于《洞穴奇案》这本书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有法学背景知识的人应该都不陌生,即使不知道该虚构案件,想必也听过作为此案来源的一个真实案件,即美国霍尔姆斯案(因海难而乘坐的救生艇超重,不得已将少数乘客扔出船外)。

富勒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这本《洞穴奇案》的作者萨伯在富勒虚构的五位大法官意见的基础之上,又续写了另外九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读本书之前,对于被告是否有罪,心中已有定论,并窃以为逻辑严谨、论理充分,但认真读完本书,深切地体会到“自己在遭遇严酷的法律思想的拷问和道德情感的历险”,思绪也随着各位法官的意见游移和动摇。然而本书的绝妙之处在于它所能带来的冲击和思域绝非局限于这桩公案,更绝非是这十几个虚构的判决意见和法律逻辑,其所能引发的是学法、用法者对法律独特魅力的由衷赞叹和一种对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法律与逻辑等交叉问题的深刻思考。

相守与相离——法律与科学

法律是不是科学?乍一听这个问题可能所有人都会回答“法律当然是科学!”这个问题简单到没有人会提出疑问。这其实与《洞穴奇案》书中的内容并无关联,但读罢全书,这个问题却一直萦绕心中。

科学作为一个更为广博的概念,其含义很简单,科学是关于发现发明创造实践的学问,它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这也是我们从学时就开始背诵的。其核心内涵是对发现、积累并公认的普遍真理或普遍定理的运用,是已系统化和公式化了的知识。

而法律是什么?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睿智地说:“法学就是正与不正之术。”意思就是说,法学是关于人世间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希尔塞斯说“法是关于何为善和公平的艺术”,其终极价值或者属性是追求人世间的正义,此乃终极人世价值。但问题是,“正义”这种终极价值能否通过科学予以衡量、计算、测度?能否通过系统化、公式化的知识来直接给出唯一且正确的答案?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洞穴奇案即是明证,14位法官依据同一个法律体系,针对同一起案件,可以得出多种不同结论且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

科学要求对象具有可复现性,是一种人类追求实然、客观实在规律的活动。那么,客观实在的科学能推导出作为人类正义价值载体的法学吗?

然而,法律又离不开科学。

经典的科学方法有两大类,即实验方法和理性方法,具体地说主要就是归纳法和演绎法。大陆法系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最经典最常见的一种逻辑推理模式即为三段论,就是演绎法。我们用科学的方法来支撑审判,用科学的思维来统筹立法,用科学的手段来维系执法。我们利用科学技术来辅助司法活动,建立智慧法院、提倡司法公开、加强信息建设……这种种均体现着法律的科学属性。更何况,尽管休谟的怀疑主义“无懈可击”,我们仍然应当相信客观规律的普遍存在并践行其中,这是每个法律人的应有的信仰和根基。因此,尽管在追问法学的终极意义上,我们即使无法将“正义的艺术”其定义为一种可公式化的科学活动,但在探求的过程中却挥不去科学的身影和痕迹。

融合与碰撞——法律与道德

在本书的14个判决意见中,道德是最常被提及的问题。以一命抵四命是否合乎法律、合乎道德?以极少数人的利益换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不是道德的、无须被谴责的?实践中,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是法律与道德冲突最直接的体现,法律与道德作为多样化的社会调控方式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两种规范方式,并非始终协调一致,我们该如何在二者的碰撞中寻求统一,如何在法治与德治中找到平衡也许是本书带给法律人的又一深刻命题。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早已是人类历史发展史中老生常谈的话题。早在古希腊自然法学派就提出了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而反对意见(早期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漫长的法律发展历史中,其与道德的“不离不弃”已经证明了法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法律在与道德的交融与碰撞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是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

然而二者又有着显著区别,道德一方面无法成文,一方面又随着社会价值的变迁而变动,它只能写在每个人的心中,正如本案中四位被告“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每个人答案不同,因衡量标准、价值判断都不同,但在法律上必须得出一个结论,尽管饱受争议、“势均力敌”但最终总要有个结论,而且是有效力的有强制力的结论。这便是法律与道德最本质的不同,法律的有效性、终局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使得它永远不可能像道德一样柔软而富有弹性。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追求的是法律与道德的融合。虽有冲突,但本质上二者互为补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只有建立起法治社会、确立起法治精神,道德情感才会逐步显现并固化于内在;只有将正义性的道德目的和原则贯注于法律中,并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开显道德意识,使民众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法治才能长久。法治与德治之间也才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是法治建设之路,也是道德建设之路。在国家治理中,法律与道德不能分道扬镳,更不能相互对立,而应当相互补充、浑然交融,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刚柔并济,才能让法治历久而弥坚,才能让德治源远而流长。

萨伯在序言中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阅读本书的乐趣的确不在于解决这桩公案,也不在于在诸多的意见中争论出“你死我活”,恰恰是一种学理上的对于法律、哲学本质的追问和思考,而哲学带给我们的正是让我们对熟知的事物陌生,改变已有的认识,不只通过提供新信息,而是通过引导激发我们用全新方式看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所不能放弃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正义的追求,是一种道德和理性的持续审视和反思。

闻·知|当法律遇上“绝境”——关于《洞穴奇案》这本书

为免“书透”,我只总结了富勒笔下的五位大法官意见,算作是引子,或许能激发一些对此书的阅读热情。

闻·知|当法律遇上“绝境”——关于《洞穴奇案》这本书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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