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知|當法律遇上“絕境”——關於《洞穴奇案》這本書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應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長社會幸福的總和。”

——[英]邊泌

聞·知|當法律遇上“絕境”——關於《洞穴奇案》這本書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並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

聞·知|當法律遇上“絕境”——關於《洞穴奇案》這本書

這是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有法學背景知識的人應該都不陌生,即使不知道該虛構案件,想必也聽過作為此案來源的一個真實案件,即美國霍爾姆斯案(因海難而乘坐的救生艇超重,不得已將少數乘客扔出船外)。

富勒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後西方法學院學生必讀的文本,並在此基礎上演繹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這本《洞穴奇案》的作者薩伯在富勒虛構的五位大法官意見的基礎之上,又續寫了另外九位大法官的不同判決意見。

讀本書之前,對於被告是否有罪,心中已有定論,並竊以為邏輯嚴謹、論理充分,但認真讀完本書,深切地體會到“自己在遭遇嚴酷的法律思想的拷問和道德情感的歷險”,思緒也隨著各位法官的意見遊移和動搖。然而本書的絕妙之處在於它所能帶來的衝擊和思域絕非侷限於這樁公案,更絕非是這十幾個虛構的判決意見和法律邏輯,其所能引發的是學法、用法者對法律獨特魅力的由衷讚歎和一種對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正義、法律與邏輯等交叉問題的深刻思考。

相守與相離——法律與科學

法律是不是科學?乍一聽這個問題可能所有人都會回答“法律當然是科學!”這個問題簡單到沒有人會提出疑問。這其實與《洞穴奇案》書中的內容並無關聯,但讀罷全書,這個問題卻一直縈繞心中。

科學作為一個更為廣博的概念,其含義很簡單,科學是關於發現發明創造實踐的學問,它是人類探索研究感悟宇宙萬物變化規律的知識體系的總稱。這也是我們從學時就開始背誦的。其核心內涵是對發現、積累並公認的普遍真理或普遍定理的運用,是已係統化和公式化了的知識。

而法律是什麼?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曾睿智地說:“法學就是正與不正之術。”意思就是說,法學是關於人世間正義與非正義的學問。希爾塞斯說“法是關於何為善和公平的藝術”,其終極價值或者屬性是追求人世間的正義,此乃終極人世價值。但問題是,“正義”這種終極價值能否通過科學予以衡量、計算、測度?能否通過系統化、公式化的知識來直接給出唯一且正確的答案?很顯然答案是否定的,洞穴奇案即是明證,14位法官依據同一個法律體系,針對同一起案件,可以得出多種不同結論且基於完全不同的理由。

科學要求對象具有可復現性,是一種人類追求實然、客觀實在規律的活動。那麼,客觀實在的科學能推導出作為人類正義價值載體的法學嗎?

然而,法律又離不開科學。

經典的科學方法有兩大類,即實驗方法和理性方法,具體地說主要就是歸納法和演繹法。大陸法系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最經典最常見的一種邏輯推理模式即為三段論,就是演繹法。我們用科學的方法來支撐審判,用科學的思維來統籌立法,用科學的手段來維繫執法。我們利用科學技術來輔助司法活動,建立智慧法院、提倡司法公開、加強信息建設……這種種均體現著法律的科學屬性。更何況,儘管休謨的懷疑主義“無懈可擊”,我們仍然應當相信客觀規律的普遍存在並踐行其中,這是每個法律人的應有的信仰和根基。因此,儘管在追問法學的終極意義上,我們即使無法將“正義的藝術”其定義為一種可公式化的科學活動,但在探求的過程中卻揮不去科學的身影和痕跡。

融合與碰撞——法律與道德

在本書的14個判決意見中,道德是最常被提及的問題。以一命抵四命是否合乎法律、合乎道德?以極少數人的利益換取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是不是道德的、無須被譴責的?實踐中,合法不合理與合理不合法是法律與道德衝突最直接的體現,法律與道德作為多樣化的社會調控方式中最為重要最為核心的兩種規範方式,並非始終協調一致,我們該如何在二者的碰撞中尋求統一,如何在法治與德治中找到平衡也許是本書帶給法律人的又一深刻命題。

實際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早已是人類歷史發展史中老生常談的話題。早在古希臘自然法學派就提出了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屬性,法律必須首先符合正義、理性等道德要求,而反對意見(早期分析法學派)則認為“惡法亦法”,法律與道德之間並無必然的聯繫。在漫長的法律發展歷史中,其與道德的“不離不棄”已經證明了法與道德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法律在與道德的交融與碰撞中不斷髮展和完善,是建立在社會道德的基礎上而發展起來的。

然而二者又有著顯著區別,道德一方面無法成文,一方面又隨著社會價值的變遷而變動,它只能寫在每個人的心中,正如本案中四位被告“故意”殺人的行為是否合乎道德每個人答案不同,因衡量標準、價值判斷都不同,但在法律上必須得出一個結論,儘管飽受爭議、“勢均力敵”但最終總要有個結論,而且是有效力的有強制力的結論。這便是法律與道德最本質的不同,法律的有效性、終局性、強制性和權威性使得它永遠不可能像道德一樣柔軟而富有彈性。

在現代國家治理中,追求的是法律與道德的融合。雖有衝突,但本質上二者互為補充,正如習近平總書記說過,“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一個社會的道德水平越高,內在守法意識就越強,建立法治社會的可能性、法治的實現程度就越高。只有建立起法治社會、確立起法治精神,道德情感才會逐步顯現並固化於內在;只有將正義性的道德目的和原則貫注於法律中,並在全社會大力加強道德建設,開顯道德意識,使民眾自覺認同法律而把守法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法治才能長久。法治與德治之間也才能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這是法治建設之路,也是道德建設之路。在國家治理中,法律與道德不能分道揚鑣,更不能相互對立,而應當相互補充、渾然交融,既要依法治國也要以德治國,剛柔並濟,才能讓法治歷久而彌堅,才能讓德治源遠而流長。

薩伯在序言中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的,是應該通過案例思考什麼,而不是不假思索地從中得到什麼。這個案例不是富勒的結論,而是他提出的問題。”閱讀本書的樂趣的確不在於解決這樁公案,也不在於在諸多的意見中爭論出“你死我活”,恰恰是一種學理上的對於法律、哲學本質的追問和思考,而哲學帶給我們的正是讓我們對熟知的事物陌生,改變已有的認識,不只通過提供新信息,而是通過引導激發我們用全新方式看問題。作為法律人,我們所不能放棄的,是對法律的信仰和正義的追求,是一種道德和理性的持續審視和反思。

聞·知|當法律遇上“絕境”——關於《洞穴奇案》這本書

為免“書透”,我只總結了富勒筆下的五位大法官意見,算作是引子,或許能激發一些對此書的閱讀熱情。

聞·知|當法律遇上“絕境”——關於《洞穴奇案》這本書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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