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行政裁定不予立案應當證據充足

【案情概要】

原告合肥某公司是一家在安徽合肥經營多年的企業,在合肥市新站區某路有自己的廠房和土地,該房屋和土地均辦理了相關的房屋和土地權證手續。2018年底至2019年初,該公司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了解到,被告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合肥市規劃局)早在2018年11月8日即為第三人合肥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編號為地字第3401012018500XX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被告為第三人進行商業開發建造樓房所辦理,但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將原告擁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納入到規劃許可建設的範圍,同時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的程序也違法。宋玉成律師接受委託後,認為本案被告為第三人頒發的涉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顯然嚴重違法,嚴重侵害到原告的正當合法權益。故訴到法院, 請求撤銷被告於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審法院裁判,本案所起訴的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益不產生影響,遂裁定不予立案,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判,撤銷一審行政裁定並指令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指出,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在未予立案、未經舉證質證調查核實的情形下,即主觀的認為上訴人所起訴的行政許可行為對上訴人的權益不產生影響,該認定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主體除了行政相對人以外,還包括利害關係人。原告有確鑿且充分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的起訴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應予立案。

安徽合肥:行政裁定不予立案應當證據充足

裁定書

安徽合肥:行政裁定不予立案應當證據充足

裁定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立案受理的條件範圍在逐步細化與明確,是否予以立案應當給予當事人合理的理由,應當說理充分,避免法院以此為依託拒絕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同時也避免當事人濫訴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8〕1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一)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六)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情形。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