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被拆遷戶,滿足不了這個條件,你有權拒交地或房!

實踐中,由於被徵收人屬弱勢群體一方,往往在徵地拆遷中沒有話語權,面徵收方給予的不合理補償、房屋被強制拆除、土地被強制徵收也常常是無計可施,從而導致自身合法利益遭受損失。

  可是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以上此類情況時,咱們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前最高院就發佈了一則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案例中明確無補償可拒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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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據瞭解,太原市政府為實施道路改造建設,於2014年4月發佈《通告》,決定收回安業公司749.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太原市政府未聽取安業公司的陳述申辯,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範圍作出認定,一直未對安業公司進行任何補償。

  安業公司對《通告》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太原中院認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安業公司認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須落實補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安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安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業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提審本案,最終改判,確認《通告》中有關收回安業公司749.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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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說法

  在徵地拆遷中,首先判斷徵收行為是否是合法的,最簡單的兩點是要看是否有兩公告:公告1:市縣政府發佈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國土局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其中最主要的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果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市場價或是保證不了被徵收人生活,那顯然就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

  根據《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而本案中,相關部門並沒有對被徵收單位給予任何的補償,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相關條例。

  而最高法院還特別強調,“今後如因道路建設改造實際使用安業公司相應土地,安業公司有權主張以實際使用土地時的土地市場價值為基準進行補償;安業公司也有權要求先補償後搬遷,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安業公司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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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最高院的說法,我們可認為,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政府徵收土地和房屋時未解決補償問題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和房屋,其次行政行為也將被撤銷或確認違法。

  康律師認為,徵地拆遷涉及到被徵收人及被徵收人家人的幸福,很多時候,由於老百姓不懂法,不懂得拆遷中的一些規則,很容易被拆遷方口中所說的拆遷政策所誘導、誤導,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

  因此,康律師建議大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土地或是房屋的,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依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然後及時的解決被徵收人所提出的補償問題,才不會損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才不會影響相關部門的公信力,造成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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