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實施細則》

省財政廳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實施細則》

貴州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實施細則》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部署,根據《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黔府辦函〔2020〕7號),省財政廳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了《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要求省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各市(州)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細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提高站位,顧全大局。各行政事業單位是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的責任主體,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顧全大局,以高度的責任感紮實推進租金減免工作,與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共度難關。

(二)依法合規,公開有序。各行政事業單位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程序,規範流程,公開公平公正、穩妥有序做好租金減免工作。

二、減免範圍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含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出租的經營性房產,承租方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納入減免政策範圍。鼓勵省級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三、減免時間及標準

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減免,4月份房租減半收取。

四、承租方資格確認

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承租方減免資格進行確認。

五、減免方式

符合政策的房租減免事項按以下方式分別辦理:

(一)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減免的房租經雙方協商一致優先從後續未繳納租金中抵扣。後續未執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還的,由出租單位直接返還,其中:租金未繳財政的,由出租單位直接返還,租金已繳財政的,由出租單位按財政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退付後,返還承租方。

(二)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單位按合同涵蓋的租期範圍,直接減免相應月份的租金。

六、審批流程

(一)提出申請。承租方向出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資料包括承租方申請書、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租賃合同、承租方資格確認說明和其他相關材料。承租方應於2020年6月30日前向出租單位提出減免房租申請,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二)審核批准。出租單位對承租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後,報其主管部門審批;如出租單位本身為主管部門的,則由出租單位自行審批。各主管部門和出租單位應留存相關檔案資料備查。

(三)備案。為簡化審批流程,減免房租事項不再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各主管部門須在規定時間內將本部門減免房租執行情況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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