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4年課堂上性侵小學生,這個老師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近日,一則新聞引起了筆者的關注,一名中學生到公安機關報案,聲稱她在小學的時候,被她的數學老師性侵了多年,並且還是在課堂上的。如果屬實的話,這是一起性質惡劣的強姦罪案,惡劣的程度超過正常人的想象。我們一起看下,如果事實最終被確認,這名老師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連續4年課堂上性侵小學生,這個老師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事情概述

受害人叫小趙,事發在2010年,小趙剛上一年級,當時鄧某是她的數學老師,在上課時,鄧某把小趙叫到講臺上,讓小趙坐到他的腿上,一邊給同學講課,一邊對小趙實施性侵害。這樣的侵害,一直持續到小趙四年級,直到她轉學。第一次受到侵害時,小趙不滿7歲,鄧某已經55歲。

在近日,小趙已經到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了當年一條沒有洗的褲子,該褲子上面有白斑,公安機關已經安排人員提取DNA。

這條褲子上的精斑,能否提取出有效的DNA呢?筆者並不是醫學專業的,關於DNA的時效問題,在網上大概搜索了一下,留在體外的精斑痕跡沒有被破壞,沒被水清洗,即使過了10年,都有可能通過DNA技術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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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什麼犯罪?

我們一看就知道,構成強姦罪,還是屬於姦淫幼女,需要從重處罰。《刑法》第236條第33款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姦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如果能證明該老師連續4年性侵受害人小趙的話,至少被判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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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在公共場所強姦?

有人認為,要在公共場所看到行為人姦淫受害人,才屬於在公共場所強姦。教室屬於公共場所,那麼在場的小學生,如果沒人看見老師性侵小趙,以為小趙只是坐在老師腿上,這種情形,是否屬於在公共場所強姦?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在校園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犯罪,只要有多人在場,不管在場人員是否看到,都屬於當眾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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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會如何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強姦,例如老師等。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強姦的;

3、採取暴力等手段姦淫幼女的;

4、對不滿12週歲的兒童實施強姦的;

5、多次強姦的;

6、造成輕傷、懷孕、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前科的。

我們可以看到,本案的情節,至少符合該規定的3項以上:老師、不滿12週歲、多次強姦,如果都具備這些情節,被判死刑都很正常。

本案的關鍵點在哪裡?

在本案中,小趙一方提交了一條若干年前的褲子給公安機關,褲子上面有白斑,如果褲子上能檢測到該老師的DNA,就那可以定罪處罰了,如果萬一檢測不到呢?

如果只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是很難作為定案根據的,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與這些證據印證。假設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肯承認,褲子上也檢測不到DNA,這就很難定罪處罰了。

該案件的情況如何,我們等待官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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