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戒严通告

当前,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不发生人为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对全市各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戒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划定,并提出相应的戒严措施和具体要求,按时实施。“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祀,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三、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切实加大火情监测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灭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灭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遇火灾发生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

四、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期间内,戒严管制区内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灭火工作大局,听从各级防灭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凡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的单位,必须经旗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并签订防火责任书;个人确须进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证明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防火通行证。所有进入戒严管制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接受防灭火安全教育。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火装置。

五、各地区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扑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火灾扑救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戒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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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编:苏喜艳

合成:苏喜艳

一审:苏喜艳

二审:张睿欣

终审: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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