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索取、收受財物255萬餘元 海口一“小組長”獲刑5年半

非法索取、收受財物255萬餘元 海口一“小組長”獲刑5年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55.4萬元,海口市瓊山區國興街道原米鋪社區米鋪經濟社居民小組組長蔡某最終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2015年11月25日和12月2日,瓊山區人民政府下發相關通知,決定對米鋪社區區域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

根據相關規定,在紅城湖棚改片區徵收範圍內沒有合法土地來源的被徵收戶,需要提供居民小組(經濟合作社)、村或居委會、鎮政府或街道辦確認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三級證明。對在米鋪經濟社徵收區域範圍內,無合法用地手續的,需由居民小組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確認,即由居民小組審核確認《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以下簡稱三級證明),被告人蔡某利用擔任米鋪經濟社居民小組組長職務之便,在協助政府徵收土地為他人辦理三級證明的過程中,收受王某、王某存等20餘人賄賂共計168.4萬元。

此外,因米鋪經濟社的老人公寓出租合同於2011年到期,原承租人張某龍為了續租老人公寓繼續經營,在與蔡某協商過程中,蔡某要求張某龍按照合同租期每年給其6萬元好處費和每個村幹部好處費才同意張某龍續租十年。2011年6月,張某龍與米鋪經濟社簽訂了老人公寓的續租合同。其後張某龍分兩次送給蔡某好處費共計60萬元。

2008年間,米鋪村與海口三友工貿、海南陽鴻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陽鴻公司)合作建設美舍香檳房產項目。按照合同約定,米鋪村分得A單位20套商品房和1層101號鋪面,交付房屋為毛坯房。2013年5月7日,經米鋪村民討論後,決定將該20套商品房進行拍賣,陽鴻公司拍得上述房產。拍賣後,蔡某以該20套房產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簡裝為由,要求陽鴻公司向村裡支付20套房產的裝修費共計約80萬元。為了免除給付上述裝修費,周某江與蔡某協商同意給蔡某40萬元好處費。2014年上半年的某天,周某江在海口市龍華路農業銀行附近送給蔡某20萬元。後因周某江答應給蔡某的好處費未完全兌現,蔡某多次向周某江索要。周某江以沒錢為由推脫,蔡某要求周某江寫下一張借款20萬元的虛假借條,在周某江未繼續給錢的情況下,蔡某要求周某江在借條上兩次重寫簽名確認。

2014年的一天,蔡某約周某江及米鋪村4名時任居民小組的幹部在海口市龍昆南路的龍泉漁村吃飯,飯後周某江送給蔡某2萬元。

2014年期間,曾某仁在建設海口市某酒店時,因要拆除相鄰鐵道賓館的一個鋼構消防梯和佔用米鋪村土地堆放建材,找到米鋪村蔡某雄幫忙解決上述問題,蔡某雄稱還是要找蔡某出面比較好解決。為感謝蔡某幫助解決上述問題,曾某仁於2014年下半年通過蔡某雄送給蔡某5萬元。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身為米鋪經濟社居民小組組長,在協助政府進行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8.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蔡某在案件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在擔任米鋪經濟社居民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8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蔡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是其在監察委調查其涉嫌受賄罪過程中如實交代的,系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蔡某的家屬在訴訟中退還蔡某的犯罪所得255.4萬元,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對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蔡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5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被告人蔡某已退還的犯罪所得255.4萬元,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蔡某不服,提出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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