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车祸重伤,谁之过?


我的儿子车祸重伤,谁之过? | “欣”说法第7期

旁白:开私家车出行是不少人会选择的交通方式,可是乘坐私家车也有危险的时候,这不,上个月有个阿姨的儿子就因为汽车安全问题发生了意外,但该找谁赔偿难住了她。


【案情再现】

阿姨:请问是东方汽车消费者权益部的张总吗?

张总:我是,您是哪位?

阿姨:张总,我是李小伟的母亲。我儿子开着你们公司生产的汽车撞到了树上,身受重伤。交警调查说,事故发生的时候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这个你们公司可是要承担责任的呀。

张总:阿姨,我们公司生产的汽车都符合国家标准,出厂前都做过碰撞试验,下线的车子都是合格产品。这次事故发生和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

阿姨:张总,事故发生的时候我儿子是系着安全带的,按照常理安全气囊应该会弹射出来,可是交警现场拍摄的照片里并没有。要不是你们的车子质量有问题,我儿子不会受到那么大的损伤。

张总:阿姨,你不要再无理取闹了!要是你不能拿出汽车有质量问题的证据,我们一分钱都不会赔的。你再这么闹下去,我们公司要告你诽谤!

旁白:阿姨诉苦无门,无奈之下她将东方公司告到法院。下面我们听听欣法官怎么说。

欣法官:汽车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和生活消费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李小伟驾驶涉案汽车与路边树木相撞后,车头严重损害,本应提供附加保护的安全气囊却未能展开,应当认定涉案车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未起到保护作用,与李小伟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风公司仅证明该型号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证明该车辆的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因此东风公司应当对李小伟的重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旁白:产品缺陷难举证,严格责任要牢记。

若是厂家拒担责,免责事由须证明。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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