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讲到这法治与法制的区别,说到有法制不一定就是法治,只要有法律和制度的存在就有法制存在。
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有许多不同。详见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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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在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啥意思呢,就是说古代的这些法治论者,虽然其主张用法去治理国家,但是由于其所处时代的限制,脱离不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法律理论是为封建君主专制服务的,虽然在某些方面保护了平民的利益,但是最终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所以没有达到真正的法治,而是属于法制的范畴。
古代社会也存在着人治论者,他们认为“为政在人”,强调重视人的作用。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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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贵族
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在人治国家中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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