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企业利用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指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利用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打破常规“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支持发展理念,注重对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的指导,拟定了《企业利用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指引》,从如何增强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特征,如何避让他人已有在先权利,如何在使用中扩大影响力,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先权利,如何处理权利冲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导。

企业利用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指引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依法运用商品(含服务,下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利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吸引消费者注意并激发其购买欲望,是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营销手段。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保护他人已有在先权利的规定,在先使用人有权禁止他人对上述商业标识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第三条 法律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使用,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判定标准。其中:

用于比对的双方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视为相同使用。

用于比对的双方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的,视为近似使用。

第四条 设计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法避让《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广告法》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禁止使用《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的革命英烈姓名和肖像,禁止与宗教、政治事件、突发事件相关联。

第五条 依法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除应保证具有特有性、在先使用性和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关于商品特有名称:

1.应当与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通常属性连接使用,以防止其被弱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不与我国的行政机关、军队、团体等机构以及外国的相应机构相关联;

3.不存在虚假、不切实际等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用语或者庸俗、迷信等有碍公序良俗的表述。

(二)关于商品特有包装:

1.不属于因商品内在特性或使用性能所决定的形状;

2.不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立体造型等形状相同或近似;

3.无尖角、锋利边缘等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使用安全;

4. 符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及环保要求。

(三)关于商品特有装潢:

1.不易使人产生有违公序良俗有关的联想;

2.与被许可使用的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呈现时,应确保自己的装潢图案本身具有区别商品不同来源的显著特征,进而实现与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分割,避免出现类似“红罐凉茶”之争中的权利弱化。

第六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应当先行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商标查询、著作权查询、企业字号名称查询、百度识图搜索、天眼查检索等途径做好市场调查,合理避让他人已有在先权利。否则,即使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会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被禁止使用。

第七条

企业应当参照《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加强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设计、制作过程中的保密管理,防止被他人抢先使用。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先使用权,以防止因他人的普遍使用而丧失在先权利:

(一)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妥善保管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设计、印制、启用、确权、宣传、维权、销售网络及其年度销售量等资料,为依法维权留存证据;

(二)通过互联网等必要的宣传手段扩大其在先权利的地域影响,相关宣传资料应当载明宣传日期;

(三)通过设立异地授权经销商、地区总代理等方式,提升商品的异地影响力和在先使用权保护能力;

(四)以授权经销商、地区总代理为主体建立维权情报网,加强侵权信息搜集,及时提请市场监管机关查处侵权行为,并留存处理决定。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方式,对在先使用权利实施多重保护,其在先使用权利不因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灭失。其中:

(一)依《专利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般以商品的形状及所附商品标识为整体提出申请,具有10年内在全国范围排他性使用的权利,但权利的取得须经申请、审查、公示、批准等程序,并需逐年交纳年费。停止交费,权利终止;

(二)依《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可分别以商品特有名称或者商品标识的整体图案为对象提出申请,具有10年内在全国范围排他性使用的权利,10年期满后经续展,继续享有专用权。

当以商品特有装潢为整体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在装潢图案中为商品的法定标注事项留出空白,以避免因法定事项的标注致使整体装潢图案演化为未注册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第57条规定禁止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故不提倡企业对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特有名称或者装潢再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

第十条 权利冲突的处理。

(一)自己的在先使用权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的,除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市场监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在先使用权保护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依照《商标法》第45条规定,在他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五年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在后的注册商标无效;超过五年的,可依据第59条的规定,通过证明使用在先而获得在原销售区域内的继续使用权;

2.与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他人的在先使用权、著作权与自己善意的在后使用发生冲突的:

1.与他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使用权的冲突。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张在原地域范围内的继续使用权;

2.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设计是在不知道和无法知道他人已有作品的前提下独立创作,或者是通过合法取得等方式主张权利。

他人擅自将本企业具有一定影响的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用于商品名称或装潢,或者将本企业在先使用的商品特有名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也构成对本企业在先使用权的侵害,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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