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過了兩年就真的能賠嗎?


帶病投保,過了兩年就真的能賠嗎?

很多人體檢後發現指標不正常了,才會想起要不要買一份保險,抱著僥倖心理的大有人在,可是這種情況下如果如果告知了,保險公司一般會要求加費、責任免除甚至拒保。

很多“聰明人”這時候就開始大動腦筋了,終於讓他們在保險法裡面找到了這麼一條“不可抗辯條款”,認為只要有了這個條款,即使帶病投保也沒事。所以,“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獲得了很多關注。可是這個所謂的“尚方寶劍”,真的靠得住嗎?



什麼是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就是鼎鼎大名的“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辯的是保險公司的“解約權”。

仔細看完全部條款,就能明白第十六條的核心內容其實是“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超過兩年後不得因不如實告知解除保險合同

”。簡單來說,就是兩年之後保險公司不能因為客戶不如實告知解除合同!

請注意,重點在“解除合同”,跟賠不賠錢沒關係,對於賠付權是基於誠信原則的。

所以兩年不可抗辯,辯的是保險公司的“解約權”,但是不解約≠必須理賠。

即使保險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它可以選擇拒賠啊。所以這個條款和理賠其實是沒有關係的,並不是大家理解的過了兩年就一定能賠。



其實與其糾結於冷冰冰的條款,不如來看看具體案例。

王某於2009年11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兩年之後王某因確診發生終末期腎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是據、保險公司調查發現,王某在投保前已診斷患有腎病相關歷史疾病,卻在投保時故意隱瞞病情,隨後保險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王某以不可抗辯條款為依據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從這個案例我們就可以看出來關於不可抗辯條款在實際判決中存在不少爭議。所以不可抗辯條款並不能成為某些人的”尚方寶劍”。


帶病投保,過了兩年就真的能賠嗎?



如何看待不可抗辯條款

雖然不可抗辯條款還存在很大的爭論,但是這個條款還是有重大的意義。正義有時候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如果投保人故意帶病投保,想要騙取保險金,這個條款就無效,法院會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如果保險公司故意忽悠誘導,故意拒賠,這個條款就可以用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這裡有三種情況要跟大家說明一下:

(1)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兩年後理賠,保險公司可拒賠解約。

(2)投保後,兩年內出險,兩年後理賠,保險公司也可拒賠解約,如果在投保後的兩年內出險,有意拖至兩年之後理賠,保險公司有足夠證據證明投保人惡意隱瞞事實,甚至資料造假的,保險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3)投保兩年後出險,該重疾由於既往病症直接導致,保險公司肯定拒賠,但賠不賠還需要看法院審理。

所以,想要帶病投保的人不要抱著僥倖心理,以為只要熬過兩年就可以獲得理賠的誤導。買保險就是為了安心,如實告知就是安心的前提。只有本著最大誠信原則,這種契約才能締結長久。

現在是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了,保險公司主動風控的成本越來越低,如實告知的作用會更加凸顯。還是要趁身體健康,早日進行規劃投保,才是最安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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