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前幾年欠王某幾千塊錢,王某向其追債,李某無錢償還。隨後李某提議去王某的餐館打工來償還這筆錢,王某無奈只好同意了他以勞抵債的想法。半個月後,李某在餐館掃地時突然倒地不省人事,送到醫院搶救,然而為時已晚,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鑑定,李某是因其主動脈夾層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的。李某的兒子向王某提出工亡賠償,王某拒絕。
於是李某的兒子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是否支持李某兒子的訴訟請求呢?
以案釋法
本案中李某是以勞抵債,根本不是餐館的成員,也不用遵守餐館的規章制度,與王某之間也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餐館也從來沒有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李某可以隨時終止以勞抵債協議。因此,餐館與李某之間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因此法院未支持李某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律師提示
以勞抵債,是指根據債權人的需要,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自願,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動清償債務的情況。《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而勞務關係下員工發生傷亡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為了防止發生以勞抵債的糾紛,使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在實施這一行為時應注意:
1、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債務人自願提供勞務,債權人自願接受勞務。
2、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這是以勞抵債適用的前提條件。
3、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根據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合理確定債務人勞動報酬及工作期限,最好有書面證明,並有中間人見證。
4、債權人要加大對債務人的勞動保護,要通過購買意外傷害險、團體意外保險等險種來化解風險,債務人也要在保護自身的同時,積極地完成債權人交付的勞動任務。
5、債務人必須能提供適應勞務需要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技能,而債權人需要債務人提供這種勞務。
6、勞務抵債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不得侵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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