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發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由於近代工業的發展和近代工人的集中,唐山市人口不斷增長,到1922年,唐山人口達8.5萬人。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唐山開始著手建市。

(一)段祺瑞執政府下令建市


《唐山城市發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段祺瑞


1925年6月,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臨時執政府內務總長龔心湛在第3317號《政府公報》中發佈了臨時執政令,公佈了直隸省屬各地施行市自治制日期及區域令,規定自1925年在直隸省所屬指定各地施行市自治,“其名稱及區域均依本令所定”,其中第九條規定了唐山建市的區域,即“唐山市以唐山鎮為其區域”,這是唐山第一次被明令建市。這一命令頒佈後,唐山開始稱市。

《唐山城市發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1925年6月24日,中華民國臨時執政府關於唐山施行市自治制的臨時執政令


關於唐山1925年建市,學術界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中華民國臨時執政府施行的是“市自治制”“‘自治’市僅為工商業的自治組織,並非行政建制市。儘管一度設立‘市政公所’,但不是一級政權機構。行政上唐山仍是隸屬於灤縣的唐山鎮。段祺瑞臨時執政府很快就於1926年4月倒臺,執政令也就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否定1925年“建市說”。另有學者則認為:20世紀20年代,中國軍閥割據,群雄並起,北洋政府沒有制定全國城市共同的組織法,也不可能頒佈通行全國的政令。儘管如此,我們不能否認中華民國臨時執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臨時執政令是由具有合法性的中央政府頒佈的政府令。因此,臨時執政府頒佈的唐山建市令不能否認。唐山依中央政府執政令設市,依法依令,正當合法。雖然1925年北京政府在唐山設市是一種很不成熟的市制,是中國城市市制初創時期的產物,但不能因此就否認這是唐山設市之始。“唐山設市的時間應該認定為1925年6月24日”。還有學者認為唐山正式設市時間應為1925年6月25日。可見,即使主張1925年“建市說”的學者,在具體建市日期上也存在分歧。

(二)河北省整頓同名縣後未能建市

1928年河北省整頓同名縣且保留唐山鎮原名後,曾擬議將唐山鎮改稱唐山市,但未果。自清末唐山建鎮後,直隸省同時存在兩個唐山地名,一是豐灤唐山鎮,一是大名府(民國時為大名道)管轄的唐山縣。1928年10月,國民政府內政部發出訓令,批准河北省政府因唐山鎮與唐山縣重名、請求將唐山縣改為堯山縣(今邢臺市隆堯縣)的請示報告。原唐山縣是個古老的縣,金代大定年間由堯山縣更名而來。經過這次地名整頓,保留了唐山鎮名稱,改掉原名的卻是在行政建置上高於鎮的縣。究其原因,主要是唐山鎮是一個新興的工業城市,地處關內外鐵路中樞,當時唐山雖仍稱鎮,但實際上已具備市的規模。保留唐山鎮原名的目的就是準備在此建市,但擬議中的唐山鎮改稱唐山市,最終未成事實。

之所以建市未成,是因為受1928年7月國民政府頒佈的《市組織法》的制約。該法規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市,隸屬於省政府,即凡城市人口在30萬以上者,或人口在20萬以上,其所收營業稅、牌照稅、土地稅,全年合計佔該地區總收入1/2以上者。而當時唐山人口為9.8萬人,與上述規定人數相差太遠,故未建市。雖建市未成,但在唐山設有特種公安局,下設4個分局和若干分駐所,以原有之12村為警局轄境。

(三)日偽政權明令建市

1938年日偽政權明令唐山建市。1935年12月25日,漢奸殷汝耕在侵華日軍的策動下,在通縣成立偽冀東防共自治政府。1937年8月,偽冀東防共自治政府由通縣遷至唐山。最初偽政府駐地設於唐山小山南、東新街之大順染廠北鄰,後遷入唐山交通大學院內,從此,唐山成為日偽統治下的冀東政治中心和日本從事經濟掠奪與軍事控制的重要據點。鑑於“冀省東部各縣出產以及唐山各礦工廠出品行銷各埠及外洋,鹹以唐山為集散地,以故工商各業之繁興,大有蒸蒸日上之勢”,加之“‘冀東防共自治政府’由通州移治唐山,更由工商區域一躍而為政治上之中樞地”,於是,偽冀東防共自治政府“以唐山具有特殊情形,為適合環境之需要,乃於廿七年一月明令設市”。首任市長是偽冀東自治參議會的議長屈玉燦,但實權操在日本“顧問”手中。


《唐山城市發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設在唐山交通大學的偽冀東防共自治政府


1938年1月日偽在唐山建市之初,唐山市公署組織在市長之下設秘書室及參議室,市公署內設總務、社會、財政3科。市公署的人員配置為:設參事1人,秘書主任1人,秘書2人,助理秘書若干人,科長3人,股長(即一等科員)11人,科員4人,辦事員15人,技佐2人,督學1人,書記15人。市基層組織實行街長制,並開始組建街長辦事處。此時,唐山市與豐潤、灤縣等縣界址尚未劃分,警權、稅權、學校等尚未從豐、灤兩縣接管過來。

1939年10月,北京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唐山地處要衝,工廠林立,商賈雲集,實有特殊情形,經即明令准予正式設市”,再次確認了原偽冀東防共自治政府在唐山建市之令,並由偽河北省公署直接管轄。

此時的偽唐山市公署行政機構日益健全。市長下設秘書長、總務科、財政科、教育科、建設科、統稅局、警察署。1940年以後,警權、稅權、學校悉歸市署,唐山市政權力統一,建置基本完備。時唐山市公署組織機構及人員計有:市長室4人,秘書室39人,財政科35人,建設科60人,教育科11人,宣傳室4人,屠宰場11人,清潔管理所50人、物資物價事務所8人,警察所85人,警察所所屬4個分所分別有111人、113人、123人、107人,消防隊30人,衛生隊25人,唐山市公署共計816人。

唐山建市之初,“因種種關係,警務局未能改隸市署,又以市縣界址尚未劃清,稅收、學校等項均未接管,以致推行市政頗多扞格”,因此,解決上述問題擺上了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1940年1月,偽河北省公署令準成立由冀東道道尹韓則信任委員長、由唐山市長和豐潤、灤縣縣知事及一些士紳為委員的市政調整委員會,研討劃分市縣界址問題。經過協商,確定了唐山市與豐、灤兩縣區域之劃分,同時,唐山市公署接管了唐山市內原由豐、灤兩縣管轄的各學校和各種稅收。到1940年春,“唐山市制,於焉確定”。

應當指出,雖然此時的唐山市制具有近代行政區劃建制意義的屬性,但是烙上了日偽傀儡政權的印跡。無論是“冀東防共自治政府”,還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都是背叛國家和民族的日偽政權,為全中國人民所唾棄,它的一切政令,包括唐山建市的政令都是非法的、無效的。因此,我們決不能承認這一建市令。

(四)國民黨政府明令建市

南京國民政府接管唐山以後,依法不承認日偽建市的現狀,首先成立了河北省灤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946年4月,河北省政府委員會第132次會議正式通過唐山建市,組建市政府,任命郝侃曾為市長。5月5日,唐山市政府在中山路(今新華東道路北區人民政府址)成立,“唐山市之稱,則為民國三十五年五月五日明令確定者”。由此可知,有的學者認為唐山建市的時間應該為1946年5月5日。但是,另有學者認為:“唐山建市的時間應該認定為1946年4月”,即1946年4月河北省政府委員會第132次會議正式通過唐山建市之時。

全市劃分6個行政區,區下設保甲,共編64保1246甲,計有2.3873萬戶。這次明令建市,是國民政府對日偽政權所建的市政權的否定,顯示中華民族領土主權的不可侵犯性和國民政府實行市制的正統性。

這次建市符合國民政府《市組織法》建市標準。1943年5月,國民黨政府對《市組織法》進行了一次根本修正。對省轄市設定的條件是,人口在20萬以上者,或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地位重要,其人口在10萬以上者。隨著近代工業的發展,唐山人口集中加快。據有關數據統計,到1929年唐山人口有10萬人, 1940年有13萬人,1946年有16萬人。顯然,唐山人口已經遠遠超出10萬人的限制。唐山城市也擁有一定規模,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具有重要地位。到20世紀30年代,唐山已發展成為“冀東政治、經濟、文化之中心”,到40年代初期,唐山在華北區已算一個頗具規模的重工業城市了。基於上述成熟條件,1946年唐山順利建市。

這時,唐山市政府的組織機構是市長以下為秘書主任。市府設總務科、民政科、財政科、建設科、教育科、社會科、秘書室、軍事科、田糧科、人事室、會計室、徵收處、戶政室、警察局、自衛隊、防護團,其中教育科管轄各學校和圖書館,田糧科兼管集中倉,徵收處兼管屠宰場,警察局下設秘書科、行政科、司法科、總務科,管轄第一至第六分局,民政科管轄市立醫院、鄉區政治工作隊和第一至第六區區公所。

政府機構之外,還設有唐山市議政機構——臨時參議會。1947年6月1日,奉河北省臨時參議會之命籌備組建唐山市臨時參議會,並於7月1日正式成立,河北省政府主席委聘20人為參議員。參議會組織機構為參議會議長下設秘書室,秘書室分設議事和總務二組。

綜上所述,唐山經歷了4次建市過程。學術界公認1928年建市不符合條件,1938年由日偽建市應當否定。於是,學術爭論聚焦於1925年和1946年“建市說”。1925年“建市說”有兩個建市日期,即1925年6月24日和1925年6月25日;1946年“建市說”也有兩個日期,即1946年4月和1946年5月5日。至於唐山到底何時建市,還需學術界深入探討。

作者:閆永增(1965-),男,河北唐山人,唐山師範學院教授,歷史學博士。主要從事中國近現代史、唐山地方史的教學科研工作。主持國家、省、市級課題多項,發表文章30餘篇,出版專著1部、編著5部。參與社會工作,擔任中國近現代史料學學會理事、唐山市政協議政諮詢委員會委員、唐山市歷史學會會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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