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征收土地相关信息公开职责

2011年6月5日,赵某向A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公开A镇人民政府2003年至2010年向B村征收耕地600亩被征土地人员安置费、土地青苗补偿费的信息内容。A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10日向赵某作出答复,让赵某向B村申请信息公开。后赵某多次向A镇人民政府申请,但都被拒绝。2011年8月9日赵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B村村民赵某要求信息公开的答复》。


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征收土地相关信息公开职责


案情分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A镇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职责。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A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获取上述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并负有依法公开的职责。但A镇人民政府经赵某申请,却作出《关于B村村民赵某要求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赵某向B村申请信息公开,实际否定了自身的信息公开职责。同时,因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或被告的职能部门,故不能认定被告的答复告知了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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