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續約合同應注意哪些方面——BIGBANG成員續簽

3月11日,韓國YG娛樂發表正式聲明:“已與BIGBANG現有成員G-DRAGON(權志龍)、T.O.P(崔勝鉉)、TAEYANG(東永裴)、DAESUNG(姜大聲)簽訂了專屬合約。”這是繼2011年和2015年之後,YG娛樂與BIGBANG的第三次續約。YG方面表示:“BIGBANG是超越音樂領域,改變韓國大眾文化潮流的組合。今後他們也將繼續作為本公司代表藝人,為書寫K-POP歷史做出貢獻。”BIGBANG於2006年正式出道,推出了無數熱門歌曲,成為了紅遍全球的亞洲男子團體。2019年3月,團隊成員SEUNGRI(李勝賢)因一系列醜聞而與YG解約,退出組合。加之幾位成員相繼入伍,自2016年底BIGBANG已有近三年的時間沒有合體出現在舞臺上。此前,BIGBANG曾計劃在美國科切拉音樂節(Coachella Valley Music & Arts Festival)上正式迴歸。但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音樂節延期至10月舉行。美國科切拉音樂節延至十月,BIGBANG迴歸秀受影響,這也讓四人重組後的首次亮相備受關注,據韓媒消息,目前關於BIGBANG的具體迴歸演出事宜,還在內部商討中。


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續約合同應注意哪些方面——BIGBANG成員續簽

其實,合約期滿後願意與經紀公司繼續合作還是期滿離巢都是藝人與經紀公司合作關係的真實反映,比如2018年韓國演員李光洙和所屬經紀公司King Kong by Starship續約,合約期為10年。2018年陳奕迅續約環球音樂更是榮升老闆以老闆身份,為自家音樂品牌“EAS Music”簽約首位藝人郭偉亮。那麼,在續約合同中,藝人與經紀公司雙方都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才能繼續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實現雙贏呢?

一、繼續鞏固現有的信任基礎

信任基礎的喪失是眾多演藝經紀合同解除的重要原因,多數審理相關案件的法院認為應本著有利於合同當事人實現各自利益及發展的原則確定合同權利義務。演藝經紀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合約目的的實現有賴於雙方間的真誠合作及各自對合約的切實履行,如雙方已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礎,則可支持解除合同,如上海唐人電影製作有限公司與林更新委託合同糾紛、蔡盛與北京紫駿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當然也有不支持信任基礎喪失作為合同解除條件的情況,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也與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關,需結合合同的剩餘期限、合同履行情況以及雙方是否有繼續履約的意向等綜合考慮。

二、重新規劃藝人的發展方向

在雙方都有很好的信任基礎的情況下,演藝經紀公司也應當重新規劃藝人的演藝工作方向,經過一段合同期限的工作磨合,經紀公司對藝人的演藝傾向都會有一定的瞭解,比如哪些藝人的綜藝效果更好可以多安排綜藝節目,哪些藝人更適合電影表演就多篩選好的劇本,哪些藝人的時尚感很強就可以多接一些時尚產品代言等,對於合同內容的約定相較前一階段會更加貼合藝人本身的特長,一方面積極推動藝人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也使得經紀公司的演藝工作的推廣發展更加成熟。

三、適當過渡給藝人權利空間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國際文娛律師封躍平提到在很多經紀合同裡,往往會約定經紀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權。如“本合約有效期內,乙方的演藝活動所產生的著作物、演出等的著作權(包括演出者的權利以及其他由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各項權利)等一切知識產權的權利(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所保護的各項利益),以及基於乙方的演藝活動而製造的商品、產品(即周邊產品、衍生商品)等的著作權、商標權、設計權、所有權,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內的全世界範圍內,全部獨家歸屬甲方所有或轉讓給甲方,甲方享有自由使用和處理的權利。甲方有權根據其自己的需要,按照自行或者授權他人使用;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者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權利歸於甲方所有的各項權利”。或者“在本合約終止後,乙方若要使用本合約有效期內產生的藝名等,須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這樣的約定雖然強硬的保護了經紀公司的獨家專屬權利,但對於願意續約的藝人而言欠缺“人情味”,對於藝人參與的工作比如參與歌曲詞曲創作等,可以適當讓渡給藝人相關權利,比如約定為共同著作權人等;對於已經具有藝人鮮明的個人特色的藝名,社會大眾一看到藝名就自動對應到藝人本身的,可以約定即使合同期滿後藝人也可繼續使用等相對緩和的條款內容。

四、藝人自身需增強契約精神

續約行為一方面也是藝人與經紀公司榮辱與共的象徵。經紀公司依照相關法律嚴格實施合同,充分保障藝人各項權益和收益的有效實現。比如盡最大努力為藝人爭取各項演藝文化事業機會;比如為保證藝人有效的實施合同,提供事業上各項幫助,併為影響藝人事業利益事項提供建議指導;比如應依據藝人自身的個人特點度身定做有關經紀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應尊重藝人意願,友好協商,並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但承諾對藝人披露的個人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續約藝人在行業內已經有一定的知名度,自身也應該有較高的契約精神。比如承諾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做出任何損害合作方公司名譽、形象和商譽的行為或言論,不得做出任何損害公司其他簽約藝人的名譽、形象的行為或言論,否則由此給經紀公司或公司其他藝人造成的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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