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约会情人被强奸,老公打死情人:是正当防卫?还是刑事犯罪?

妻子在家约会情人,情人被老公打死:如何处罚老公,才符合法规?

01 在家约会情人,老公撞见起冲突

【案情介绍】

唐威和方琼系两人均有家室,在一次校友会上聊得投机,后一直保持情人关系,两人经常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某日,方琼趁老公上班,将唐威约到家中吃饭,期间两人都喝了酒,唐威喝了很多,有了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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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威把方琼从楼下客厅抱上二楼卧室中,把方琼放到床上,两人在床上亲热。

期间,唐威想要发生性关系,方琼不同意,唐威继续想脱王某的裤子,方琼表示不愿意,因方琼正处于生理期,可是唐威在酒精作用下,失去自控力,任由方琼阻拦,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不巧的是,方琼老公临时回家拿资料,发现这一幕,那是怒发冲冠,拿起椅子砸向唐威,正好打中唐威后脑部。

最终,唐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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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唐威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唐威行为的定性,在上述案件中相当的关键,因为该定性会决定方琼老公行为的定性。

这应该属于连锁反应。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就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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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只要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的性行为,都有可能涉嫌强奸。

也就是说,妇女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有绝对的决定权,比如时间、地点、方式、和谁等等。

只要违背了妇女意志,不顾其反抗和感受,强行发生关系,就会有比较大的麻烦,轻则会判刑,重则会丧命。

比如上述案例,尽管之前方琼经常与唐威发生性关系,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事发当天,正处于生理期的方琼确实对性关系特别抵触,况且有明显且强烈的反对表示,而唐威却不顾女性反抗,借着酒劲,仍强行发生性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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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方琼老公打死唐威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可以来进一步的确定方琼老公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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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唐威的行为定性,不外乎两种可能:

其一,属于通奸行为;

其二,属于强奸行为。

第一种情况——

如果是通奸行为,就绝对不存在“无限防卫”的问题(所谓无限防卫,就是在某些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所以造成其他人死亡的话,肯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只是考虑到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已。

第二种情况——

如果是强奸行为,那就比较简单了。

根据上述法条,方琼老公完全可以有“无限防卫”权,即便造成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唐威死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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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上述案例,方琼唐威之前的所有行为,均符合通奸的条件:

1.女方主动邀请男方到家中吃饭;

2.女方同意男方将其抱到卧室亲热;

3.女方家中整洁如初。

所有一切,看似都与强奸无任何关系。

但是,只有一点,也是唯一的点,足以证明女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说法。

那就是方琼正处于生理期,按照常理这个时候,女性不太可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公安机关据此而认定唐威强奸方琼,并进而认为方琼老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这,大概应该是一种另类惩罚吧,对以身试法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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