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拆案件也可能以“細節”制勝

2008年3月1日,李某與山東省某市街道辦事處簽訂了十九間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2038年3月1日,用於發展養殖業以及餐飲業經營管理,2018年12月24日,山東省某市管理局向李某下達《責令改正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認為李某租賃的建築物違法,讓李某自行清除。


李某認為自己所租賃的房屋並不違法,所以並未自行清除。2019年3月20日,山東省某市指揮部責令李某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則強制拆除。2019年4月23日,指揮部向李某出示了《代履行決定書》,並且直接對李某的建築進行了強制拆除。李某不服,找到了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楊玲玉、曹炎律師,委託二位律師代為提起訴訟。


徵拆案件也可能以“細節”制勝

二位律師接受李某委託後便全身心投入到工作當中。律師認為,山東省某指揮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根據上述規定,山東省某市指揮部在作出代履行決定前應當依法作出要求李某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李某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情況下,指揮部可以代為履行。本案中,指揮部依據山東省某市管理局下達《責令改正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向李某作出清障催告。經清障催告,原告未履行的情況下,指揮部作出代履行決定,並進行了強制拆除。指揮部在作出代履行決定前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要求李某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並且直接拆除,其程序違法。

二位律師將證據提交法庭,最終法庭判決李某勝訴。在徵拆案件中,程序的錯誤是勝訴的關鍵點,如果您不清楚徵拆案件中各個環節的程序是怎樣的,或者沒有對此種案件的處理經驗,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來為您詳細分析,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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