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2日, 汇川法院立案受理了 原告刘某诉被告汇川区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 合伙协议纠纷 一案。
原告称, 2017年12月25日, 原、被告签订 《某汽车服务平台运营合作商入网协议》, 被告授权原告成为铜仁地区的区域营运合作服务商;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但合同签订后, 被告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 原告遂诉至汇川法院 。
案件审理过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汇川区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5日前返还原告刘某保证金30000元,若未按期足额返还,则应向原告刘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汇川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负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
《调解书》生效后
到了协议约定的时间
被告却未按约履行
原告遂向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
法院随即向该咨询服务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通知该中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过程中
该中心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
未发现该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案件到这里似乎陷入了僵局
那么问题来了
该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
那申请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就这么算了?
心有不甘的执行干警
再次将案件卷宗拿到手里
认真翻阅卷宗里的材料
在翻到营业执照的时候
突然眼前一亮
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载明
该中心注册的类型为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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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020年3月6日
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中心经营者金某某的财产
并对其账户实施冻结措施
2020年3月10日
金某某“主动”来到法院
履行案款12000元
并承诺剩余部分于16日前全部支付
2020年3月12日
申请人刘某收到全部案款
并向法院出具结案说明
至此
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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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
更多时候需要的就是
细心 、耐心
你有花式“耍赖”
执行干警自有招术“制敌”
主动履行
别无他路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撰文、编 辑/ 雷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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